1)貫徹執行國家、省人民政府和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關於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組織管理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如啟創會會計師事務所)的登記註冊,依法核定註冊單位的名稱,審批、核發有關證照,監督管理其登記事項和經營活動。
(三)依法組織、監督和管理市場競爭,查處壟斷、不正當競爭和流通領域的走私販私行為,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等經濟違法行為。
(四)依法組織監督市場交易,組織監督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查處假冒偽劣商品行為,受理消費者投訴,組織查處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五)組織實施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規範化管理和監督;監督和管理電子網絡的運行。
(六)查處商標侵權行為,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監督管理商標的使用和印制;指導商標代理機構的工作。
(七)組織管理廣告審批和廣告經營活動,指導廣告審查機構的工作。
(八)組織實施合同行政監督,會同行業管理部門制定示範合同,指導合同鑒證,監督管理消費合同格式條款,組織查處合同欺詐行為。
(九)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和相關中介服務機構。
(十)組織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管理拍賣。
(十壹)對企業名稱、馳名和著名商品名稱、包裝、裝潢、商業秘密、商標等實施監督管理和全面保護...
(十二)組織和管理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個人獨資和私營企業的經營活動。
(十三)指導所屬機構和協會、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工作。
(十四)承辦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當地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