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三年未使用的商標?商標申請到期三年後,部分企業通常可以收到商標局發布的第三方撤銷三年未使用商標的申請,並通知商標所有人在要求期限內提供商標使用證據。
關鍵基於《商標法》第四十九條:本商標成為批準使用的產品的通用名稱或者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有特殊情況必須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商標所有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相關申請證據或者答辯不成功的,將失去商標專有權。
如何處理三年未使用的商標可分為兩種情況:
(1)商標在具體過程中未完全使用,商標應保存在商品銷售中.廣告推廣中的證據,收容證據應當對商標撤回答辯。
(2)如果商標被第三方提到撤銷並準備自己的註冊應用程序,商標在某種意義上表明該商標具有隱藏應用程序的價值。商標答辯成功後,可以對商標進行專利或者商標許可。
那麽如何應對三年未使用他人商標的撤銷申請呢?
商標撤回三次辯護可以自行辯護,也可以委托商標代理人進行。準備材料:1。辯護申請;2。辯護文本(加蓋公章);3。企業營業執照加蓋公章4。代理委托書;5.《關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和信封;6.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目錄清單及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