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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補償的第壹種方式

法律解析:第壹種損失賠償方式也稱“第壹種危險賠償方式”或“第壹種責任賠償方式”。保險賠償的計算方法之壹。財產保險中,保險金額以內的損失視為第壹次損失,超過保險金額的損失視為第二次損失。保險人在第壹次損失限額內負責賠償,第二次損失由被保險人承擔。這種方式下的賠償取決於兩個因素:保額和損失額。只要損失金額在保額之內,就按照實際損失金額賠償。損失金額大於或者等於保險金額的,按照保險金額賠償。第壹種損失賠償方式比較簡單,容易被投保人接受。我國家財險采用先賠後賠的方式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

第壹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