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市)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用的監督管理。
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和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工業和信息化、工商、質量技術監督、民政、城市管理、公安、交通運輸、旅遊、衛生、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同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的指導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系統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用工作。
鐵路、民航、通信、郵政、金融等行業部門負責本行業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用工作。第五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部門應當在同級語言文字工作部門的指導和協調下,按照下列規定負責本系統或者本行業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用工作:
(壹)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語言文字應用的管理和監督,將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納入教育督導、檢查、評估的內容;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語言文字應用的管理和監督,將普通話和規範漢字應用水平培訓列入公務員培訓計劃和相關職業技能培訓的基本內容;
(三)廣播電影電視、文化和新聞出版、工業和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廣播、報刊、網絡等媒體以及漢語文出版物、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中語言文字應用的管理和監督;
(四)民政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和地名等用字的管理和監督;
(五)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計量單位、標準用字的管理和監督;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企業名稱、商品的商標、廣告等語言文字應用的管理和監督;
(七)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牌匾、公***場所設施等用字的管理和監督;
(八)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居民身份證、戶口簿中公民姓名用字的管理和監督;
(九)衛生、商務、旅遊、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醫療、商服、旅遊、公***交通等公***服務行業語言文字應用的管理和監督;
(十)鐵路、民航、通信、郵政、金融等行業部門負責對本行業語言文字應用的管理和監督。第六條 下列情形應當使用普通話:
(壹)國家機關、具有公***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執行公務或者在公***場合的正式活動用語;
(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育教學和集體活動用語;
(三)少數民族漢語教學和對外漢語教學用語;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播音、主持和采訪用語,漢語文音像制品和有聲電子出版物用語;
(五)公***交通、民航、鐵路、航運、旅遊、商服、郵政、通信、醫療、餐飲等公***服務行業直接面向公眾的服務用語;
(六)各類會議、展覽、大型活動的工作用語;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使用普通話的其他情形。第七條 以普通話作為工作或者學習語言的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普通話水平測試,並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
(壹)教師和申請教師資格的人員;
(二)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
(三)影視話劇演員;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五)師範類專業、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影視話劇表演專業以及其他與口語表達密切相關專業的學生;
(六)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以口語表達為職業、直接面向社會公眾服務的廣播員、話務員、解說員、導遊員等應當接受測試的人員。
前款所列人員尚未達到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分別情況進行培訓,使其逐步達到規定的等級標準。第八條 國家機關、學校、新聞媒體和公***服務行業等用人單位在新錄(聘)用人員時,應當考核其普通話水平。第九條 市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應當制定培訓計劃,公布達到普通話等級標準的期限,組織、指導用人單位開展普通話水平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