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真偽,應由該註冊商標的合法使用人或者法定檢驗機構鑒定。在雙方鑒定結論不壹致的情況下,如果註冊商標使用人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結論是真實、合法的,則應以註冊商標合法使用人的鑒定結論為準。
根據1982年頒布並於1993年、2001年兩次修正實施的《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商標使用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職權或應權利人請求查處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保護商標權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008年7月1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88號***以及2008年9月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印發各司***廳、局、室***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工商人字〔2008〕195號***規定,商標局隸屬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承擔商標註冊與管理等行政職能,具體負責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誌、官方標誌的登記、備案和保護,研究分析並依法釋出商標註冊資訊,為 *** 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資訊服務,實施商標戰略等工作。
[法律依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於鑒定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真偽問題的批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