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人民意見第十二條,叔侄不是近親屬,是民法通則中的近親屬。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
(三)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本法中的“願意承擔監護責任”與叔叔不願意擔任b的監護人的情形不符,因此,由於C叔叔不是近親屬,在非自願的情況下,沒有擔任監護人的義務。
而A屬於“②兄弟姐妹;”無論甲方是否願意,在沒有其他監護人的情況下,甲方都有義務承擔監護義務。
所以答案壹定是A,而不是樓主說的C。如果樓主看到的標準答案是C,那麽標準答案就是錯的,不是我。呵呵,是真的。。。。。。。。這是法理和法律的問題,不是猜測對錯。。。。。。。。嗯。多有趣啊
法律基礎1:民法通則/rssh/Article_Show.asp?ArticleID=31(全文)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人的,由下列有監護人資格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弟姐妹;
(三)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近親屬中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下列人員的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其近親屬中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沒有第壹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法律基礎2:人民的意見
/mtyj.html(全文)
12.《民法通則》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13.為患有精神疾病的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適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壹)、(二)、(三)項或者第十七條第壹款第(壹)、(二)、(三)、(四)、(五)項的規定作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壹順序取得監護資格的人沒有監護能力或者明顯不利於被監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選擇後壹順序的最佳監護資格人。被監護人有辨認能力的,應當酌情征求被監護人的意見。
監護人可以是壹個人,也可以是同壹順序的幾個人。
16.對是否為監護人有爭議的,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由有關組織指定。未經指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