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怎樣才叫使用呢
答:商標使用的形式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3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商標使用的形式,主要包括:(壹)在商品、商品包裝或容器上使用商標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使用商標,是指采用直接貼附、刻印、烙印或者編織等方式將商標附著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所謂包裝,是指為識別商品以及方便攜帶、儲運而在商品上使用的輔助物,容器也屬於包裝的壹種。例如,如制假者將飲料裝入瓶中,並貼上“可口可樂”標簽;在襯衫上編織“鱷魚圖形”標記。(二)陳列、展覽時使用商標雖然商標在物理上不能貼附於商品之上,但如果以壹定的方式使之與商品相聯系,足以使壹般公眾認為該商標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就已構成商標使用。例如,在陳列、展覽商品時使用商標;以特定商標表示出售商品的場所或櫃臺,但所售商品並非使用該商標的正品或者所售商品的商標與該商標不符。此種商標使用的目的在於借用他人商標推銷自己的產品,但並不將商標直接貼附於商品之上。(三)在交易文書或者廣告宣傳中使用在交易文書等商業文件和廣告宣傳中使用商標構成商標使用。所謂交易文書包括在合同書、商業信箋、信封、發票、價目表等。所謂廣告,是指通過壹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生產或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壹種形式,廣告媒介包括報刊、招貼等書面材料,也包括廣播、電視、網絡等視聽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