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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註冊商標的如何申請

關於商標撤銷,《商標法》第四十壹條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準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依據上述規定,商標註冊成功以後,商標局可以依法主動作出撤銷決定,相關利害關系人也可以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註冊商標的申請。需要註意的是,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商標撤銷申請人只能是“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而不是任何人,同時,申請商標撤銷是有時間限制的,除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外,其他必須在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撤銷之申請。這裏的“五年”期限非常關鍵,這就要求我們的企業必須有壹個長期的檢索監控機制,對於涉嫌侵犯自身權利的商標註冊行為及時地提出異議或撤銷申請。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申請以後,將在雙方交換證據後進行聽證,並依法作出裁決。對於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決,雙方當事人同樣可以向北京市第壹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壹審作出後不服還可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申請商標撤銷,需要向繳納商標撤銷費1000元每件,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及上訴,其訴訟費及上訴費均為50元每件。

需要提醒的是,向法院提出的是行政訴訟,其審查的是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決是否合法正確,因此,在行政訴訟階段,原則上,雙方當事人均不可再提出新的證據或主張,這也就是說,在申請撤銷的階段即聘請壹個專業的律師來代理,及時充分的舉證,這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