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商標轉讓流程
商標轉讓流程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發轉讓證明。申請商標轉讓須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公布的統壹格式的申請書。該申請書可以到商標局註冊大廳索取。也可在網上下載。委托商標代理組織辦理的,則由代理組織提供。 辦理商標轉讓申請須向商標局提交以下文件: 1、由受讓人加蓋公章的《商標轉讓委托書》; 2、《商標轉讓申請書》壹份,申請書上應加蓋申請人及受讓人的印章; 3、申請移轉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4、受讓人《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5、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申請人或代理組織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 6、按規定交納商標轉讓申請等費用;二、商標轉讓費用壹般包括兩部分:
1、商標轉讓受理費:申請轉讓壹件商標的費用為1000元,受理費直接繳入國家商標局,國家商標局收取官費1000元; 2、商標轉讓代理費:若委托代理機構,則還需另行支付壹定的代理費。三、商標轉讓所需時間
1、自確立申請日起六到八個月可以收到轉讓《核準商標轉讓證明》。該證明需跟原《商標註冊證》壹並使用。 2、商標局自收到轉讓申請後十五日內發出《核準轉讓註冊商標證明》。 3、《核準轉讓註冊商標證明》標註的日期為轉讓註冊的生效日期。四、商標轉讓法律規定
商標轉讓流程適用《商標法》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規定。 第四十二條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三條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