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宣紙,是指在涇縣行政區域內,按照國家標準,采用傳統特殊工藝制作的,具有潤墨、耐久等獨特性能,可用於繪畫、書法、裝裱、水印等用途的高級藝術紙。
第三條宣紙保護與發展應當遵循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原則,堅持政府主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涇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宣紙保護與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與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宣紙保護和發展的指導和監督。
涇縣人民政府具體負責宣紙的保護和發展。
市、涇縣人民政府文化、信息化、教育、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宣紙的保護、發展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宣紙保護和發展。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危害宣紙保護和發展的行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舉報和投訴。
第七條市、涇縣人民政府應當對保護和發展宣紙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保護與傳承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涇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宣紙地理標誌產品和地理標誌商標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部門做好宣紙地理標誌產品和地理標誌商標保護工作。
第九條涇縣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負責宣紙生產者申請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受理和初審工作。
第十條宣紙生產者申請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2)宣紙地理標誌產品管理部門出具的該產品產於特定區域的證明;
(三)按國家標準生產宣紙,能維持正常的生產活動,並建立完整的、可追溯的產品質量檔案;
(四)符合申請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其他要求。
第十壹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有關組織申請宣紙地理標誌商標註冊,引導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使用宣紙地理標誌商標。
鼓勵宣紙生產企業申請註冊商標和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
第十二條宣紙生產應當遵守下列規範:
(壹)使用涇縣及周邊地區出產的青檀香皮和沙田稭稈,不摻雜其他原料;
(二)利用涇縣山泉水和在涇縣生產;
(3)采用傳統的特殊工藝,如選料、制漿、配料、造紙;
(4)產品質量符合宣紙國家標準。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保護與宣紙生產技術密切相關的原輔材料的種植、生產和加工。
第十四條宣紙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宣紙生產工藝保密制度,嚴格保密措施。
宣紙生產過程中,相關人員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不得泄露相關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
第十五條對宣紙產業集中的特定區域,涇縣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宣紙文化生態保護區,制定專項保護規劃,實行區域整體保護。
涇縣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在編制宣紙文化生態保護區專項保護規劃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壹)傳統文化積澱豐厚,保存完好;
(二)具有較高的歷史文化價值和鮮明的地域特色;
(3)所依托的自然生態環境和人文生態環境良好。
宣紙文化生態保護區應當設置明顯的保護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塗抹、損毀或者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