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壹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009年12月26日,《侵權責任法》經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0年7月1日起實施。《侵權責任法》的最終通過,標誌著我國民商事法律體系得到最終完善,向最終完整民法典的目標進壹步邁進,標誌著中國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得到進壹步貫徹實施,標誌著在民事侵權專門法的最終誕生,有利於更好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是中國法制化進程中的壹件大事。
《中華人民***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由中華人民***和國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壹條
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壹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壹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條 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