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三)其他缺乏鮮明特色的。
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也就是說,缺乏固有顯著性的標誌不能註冊為商標,其使用不能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從而不能獲得商標作為商標註冊的顯著特征。但是商標法為什麽要建立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制度呢?確定壹個標誌通過使用獲得意義的標準是什麽?
商標的作用是區分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缺乏固有顯著性的符號能否通過使用註冊為商標,完全是客觀市場選擇的結果。如果壹個標誌被使用,相關公眾已經能夠識別出該標誌並沒有明顯的識別特征,作為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誌,那麽這種客觀的、實際的使用就應當得到法律上的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