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種是非法院傳票,而是其他主體以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告知侵權。遇到這種情況,多數屬於詐騙或惡性競爭(當然也有可能確實侵權)。這時需要先辨別壹下對方是否對商標該類目擁有所有權,如果沒有可以置之不理。如果確實存在侵權行為,對方又沒有通過法院處理,多半是私了目的,企業只需耐心協商便可。
第二種是法院傳票。這種情況下起訴方已經確定您的侵權行為,且給對方造成了或多或少消極影響。遇到這種情況,維權人小智給您以下幾點建議:
壹、起訴主體是否合格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侵權訴訟原告應當是《商標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註冊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所以,先辨別原告是否為該商標持有人或厲害關系人,如果不是,您可以通過法院對原告提出抗辯。
二、原告商標是否連續使用三年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妳只需要了解並證明對方對爭議商標的使用時長,最近三年是否使用。如果對方未使用,妳是沒有任何法律責任的。
三、原告商標是否為通用名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所以,如果您使用的商標為通用名,不具備顯著性特征,對方是無權禁止使用的。
四、訴訟時效判斷
商標法規定,在商標等有效期間內,權利人己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侵權行為超過兩年,權利人再提起訴訟的(包括侵權行為直持續進行發和超過兩年中斷後又實施侵權行為的情形),只要權利人提起訴訟時,侵權行為正在進行或者不超過兩年,法律應當保護。如果訴訟時效超過規定,可以作為抗辯理由。
五、確定原告商標註冊時間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如果您所經營的品牌時間較長,由於某些原因而忽略了對該品牌商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