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t補充>
1.《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指出,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種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者提供商標所標示的服務的其他經營者、銷售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涉及的相關人員。“馳名商標”起源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馳名商標制度是根據國際國內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為充分保護馳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而創設的,其目的是合理保護相關商標的所有權,維護公平競爭,制止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馳名商標可以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幫助企業鞏固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抵禦惡意搶註、不同商品近似商標的影響等壹系列問題。因此,中國企業紛紛申請將其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是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必須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才能有效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這個商標在相關人群中有壹定的知名度。
三、當事人已依法提出申請。
所謂馳名商標是相對於所涉及的侵權糾紛而言的,其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效力也有壹定的範圍和強度。在本次糾紛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並不意味著在其他侵權糾紛中享受馳名商標的待遇。並不意味著它們在任何時候和範圍內都受到保護。
我國目前實行行政部門和人民法院均可認可的雙軌制,但前提是當事人提出申請或請求,且申請或請求必須基於相關權益受損。馳名商標的保護也不同於普通商標,僅限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馳名商標是跨類別保護的。只要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其他企業不得在其任何商品上使用該馳名商標。
2.行政認定:我國的馳名商標大部分是經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與人民法院相比,其認定的馳名商標比例更大。在商標註冊、使用和評審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根據具體事實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2-1.商標局認定:申請馳名商標認定,須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局(以下簡稱省級工商局)提交相關材料,省級工商局將及時將初審並簽署意見的相關申請材料郵寄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最後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該商標是否馳名。
商標註冊過程中發生爭議時,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也可以請求商標局認定其商標馳名,此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
2-2.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依據商標法、法規的規定,在商標評審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馳名商標,此時當事人應當提交其商標依法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
3.人民法院確認: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對涉案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作出法律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兩個規範性文件的出臺,為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
目前,許多企業通過司法這壹新的途徑認定其商標為馳名商標,這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商標意識和品牌意識的增強,對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具有積極意義;同時,司法鑒定可以在當地中級人民法院進行,這使得馳名商標的認定更加便捷,因此成為了很多企業的首選。
4.如何認定馳名商標
4-1.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a)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的使用期限;
(三)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記錄;
(5)使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上述因素,但不能以該商標必須符合本條規定的所有因素為前提。
據此,下列材料可以作為證明該商標馳名的證據:
(壹)證明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的相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期限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和註冊的歷史和範圍;
(三)證明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相關材料,包括廣告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理範圍、宣傳媒體類型、廣告金額等相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相關材料,包括該商標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相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近三年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面積等相關材料。
截至目前,總局認定的馳名商標數量已接近1000件。
4-2.法院認定馳名商標的,應當按照上述認定馳名商標的五個要素進行認定。當事人請求對已經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進行保護,對方當事人對涉案馳名商標無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認定馳名商標的五個因素進行審查。
根據《商標法》和2006年7月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5438+0、2002年10月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域名等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 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嚴格按照《商標法》第14條,依法認定涉案註冊商標是否馳名,並給予有力保護。 2006年7月5438日至2005年6月,人民法院認定華能、國美、鄭起等72件馳名商標。其中,2005年6月5438+0日至6月5438+0日認定的42件馳名商標中,有9件為外國人所有。
5.馳名商標應該作為壹種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制度,而不是作為壹種榮譽稱號和做廣告的資本,更不能為了在訴訟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而弄虛作假,甚至制造不存在的商標糾紛。馳名商標是用來維護公平競爭的,不能作為不正當競爭的工具。這是最起碼的商業準則。
& lt補充>
6.馳名商標的行政保護
根據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相關規定,我國馳名商標受保護的前提條件是:
(壹)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對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或者翻譯,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標法》第13條1)
(二)在不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對他人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或者翻譯,誤導公眾,可能損害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商標法》第13條2)
壹、申請馳名商標保護
當事人認為他人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屬於規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相關材料;
當事人認為他人註冊商標屬於規定情形的,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法作出撤銷該註冊商標的裁定,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相關材料;
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於規定情形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市(地)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請求,並提交證明該商標馳名的相關材料。同時,抄送當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能夠證明該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包括:
(壹)證明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的相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期限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和註冊的歷史和範圍;
(三)證明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相關材料,包括廣告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理範圍、宣傳媒體類型、廣告金額等相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相關材料,包括該商標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相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近三年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面積等相關材料。
當事人請求依法保護其商標時,可以提供該商標已被中國有關主管部門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記錄。
第二,保護申請的審查和處理
(壹)案件的審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到商標管理中的馳名商標保護申請後,應當進行審查:
對認為屬於規定情形的案件,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向當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提交商標局。當事人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發生的案件屬於有關規定的,也可以提交商標局;
不屬於規定情形的,應當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2)審查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的與馳名商標保護有關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
屬於第壹款規定情形的,應當自收到轄區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送商標局;
對於不屬於這種情況的案件,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原受理機關,由原受理機關依照《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三)處理決定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馳名商標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顯著性和馳名程度。
受理案件的保護範圍與已經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案件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馳名商標沒有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保護記錄的結論作出裁定或者處理。
受理案件的保護範圍與已經作為馳名商標保護的案件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馳名商標有異議並提供證據證明該商標不馳名的,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對馳名商標材料進行重新審查並作出認定。
處理機關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抄送商標局。
三。其他情況
自馳名商標被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的壹部分,可能引起公眾誤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註冊;
已經註冊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馳名商標的註冊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註銷。在判斷上述行為是否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的權益時,應當考慮商標的獨創性和馳名程度。
& lt補充>
7.馳名商標的定位:維權手段,不是最終目的。
壹段時期以來,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采用主動認定和批量認定的方法。馳名商標的主動認定並不違反《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但長期大規模的主動認定也有其消極的壹面。
馳名商標的主動認定,強化了人們對馳名商標的認知和信任。同時,馳名商標的主動認定造成了商標權人與公眾之間權利的人為失衡,往往導致對馳名商標的過度保護,對其他企業不公平。特別是壹個漢字組合這樣的商標,並不是任意數量的漢字組合在壹起就能形成壹個好的商標,而是需要精心的規劃和設計。但是真正有意義的漢字組合是如此有限,所以這種漢字組合被個別廠商壟斷是不合理的。
所以是否合理要看侵權糾紛的案例,而不是用預先認定的馳名商標來威懾未來可能的競爭對手。有些商家看中了馳名商標能給企業帶來的好處,所以極力把認定馳名商標作為壹種目的,而不是維權的手段。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兩個規範性文件的出臺,案件認定和被動保護的司法認定方式有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據。許多企業通過司法途徑認定其商標為馳名商標,這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商標意識和品牌意識的增強,對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具有積極意義。同時,由於這種司法鑒定方式可以在當地中院完成,也成為了很多企業的首選。
各地法院對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為企業提供了便利。然而,壹些企業對馳名商標真正含義的理解並沒有隨著認定方式的改變而提高。他們沒有認識到馳名商標的認定已經從主動認定、批量認定轉變為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本質內涵。他們對馳名商標的認識還停留在原有的思維模式,個別企業甚至涉嫌設騙局,靠自己打官司獲得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認定方式的變化,不僅是壹些企業的認識跟不上,也是壹些執法部門的認識沒有及時到位,地方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在執法過程中得不到認定;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公眾還是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馳名商標有更權威的認識。關鍵是原來的心態沒有改變,把馳名商標當成壹種榮譽,當成獲取額外利益的工具。
獲得馳名商標不是目的,馳名商標本身也不是企業的搖錢樹。立法認定馳名商標的關鍵是保護馳名商標。認定馳名商標是維權的手段,不是最終目的。如果企業不把精力放在經營上,即使拿到馳名商標,這樣的名牌也不會長久,這樣的所謂搖錢樹遲早會枯萎。
& lt補充>
8.主要國家馳名商標概念的界定
美國成文法中沒有明確的馳名商標概念,商標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也沒有給出馳名商標的定義。其對馳名商標的界定主要通過具體案例來體現。美國對馳名商標概念的壹般理解是,在相關公眾中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不以其在美國的實際使用為條件。
日本商標法在第4條第1款第10、15、19項和第32條第1款等規定了馳名商標的範圍為“在需求者中廣為人知”。,並明確了馳名商標的範圍是“相關公眾”。在日本專利局公布的1999《馳名商標和著名商標保護審查標準》中,內容也涉及到馳名商標的保護不以註冊為基礎,馳名商標的認定不以國內馳名為基礎。
德國、法國和希臘通過各自的商標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馳名商標進行保護,並未對馳名商標的概念進行界定。但從這些國家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來看,這些國家的法律將馳名商標定義為在相關公眾範圍內享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
& lt補充>
9.申請認定馳名商標及擁有馳名商標的好處
申請馳名商標對商標保護有以下好處:
a反對惡意搶註域名;
b .抵制不同商品相同(近似)商標的影響;
c .更容易識別相似商標;
d立案偵查假冒商標犯罪時,不受立案數額限制;
e .防止其他公司用馳名商標註冊其公司名稱;
避免在電子商務中註冊域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不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的商標,是他人通過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可能損害馳名商標註冊人利益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該法第四十壹條第二款規定,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給他造成損失的註冊商標時,不受該款規定的五年期限限制。
商標的知名程度直接影響其商品或服務的經濟效益。為了保護企業和經濟,各級政府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然會加大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同時在立法和司法上加大保護措施。保證馳名商標的市場發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第5號令關於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涉嫌假冒商標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
& lt補充>
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1883《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以下簡稱《巴黎公約》)首次提出了馳名商標的概念,要求對馳名商標給予更高程度的保護。世界貿易組織《Trips協定》第16條第2款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原則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並在條文表述上有意識地回避了認定機關,突破了《巴黎公約》中關於馳名商標的認定由商標註冊或使用國主管機關作出的規定,由此可以得出結論,Trips協定中提到的馳名商標的認定並非上述機關所專有。Trips協議的這壹規定實際上是把馳名商標認定機構的認定留給了各國立法,為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打開了壹扇“方便之門”。2001,10年10月27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規定了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和認定原則,將馳名商標的認定由以前單壹的行政審查擴大到司法審查。
目前,人民法院對馳名商標認定的審判實踐還處於初級階段,有的人民法院甚至沒有審理過此類案件,整體審判經驗較為欠缺;關於馳名商標認定的具體法律規定原則性比較強,可操作性不強,容易產生不同理解;壹些商標所有人還試圖通過訴訟將自己不知名的商標變成馳名商標,作為不當擴大品牌知名度、打擊排擠現實或潛在競爭對手的“捷徑”。因此,人民法院應當謹慎行使認定馳名商標的司法權,避免因錯誤認定或不必要的認定造成負面社會影響,特別是避免影響案外第三人的實際權益,造成不必要的權利沖突。
& lt補充>目前,認定馳名商標的方式有:
A.在商標異議程序中,申請人應當向商標局提出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即申請人認為商標局初步核準並公告的商標與申請人在先權利相同或者近似的,應當在提出異議申請的同時,提出馳名商標認定申請。
B.商標爭議案件中,同時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即申請人認為他人註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相關材料,由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其商標為馳名商標。
C.在商標侵權行政處理過程中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申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侵犯其商標專用權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市(地)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請求,提交其馳名商標的相關材料。
d、在商標侵權民事訴訟中,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定馳名商標。
& lt補充>馳名商標的形式要件
商標法沒有規定馳名商標的形式要件,給司法和行政部門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也造成了壹個難題。那麽馳名商標壹定要有形式要件嗎?考慮到以下三個現實因素,馳名商標必須同時具備形式要件:
首先,商標法規定的馳名商標的必備要件或要素過於抽象和籠統,在實踐中難以操作和把握;
其次,確定形式要件可以防止執法部門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維護良好的執法秩序;
再次,確定形式要件可以保證馳名商標的相對穩定性,使馳名商標的保護有法可依、有據可依。
關於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的關系,實質要件是馳名商標形成的事實條件,形式要件是馳名商標形成的法律條件,不能偏頗。如果過分強調實質要件而忽視甚至漠視形式要件,就容易導致法律秩序的混亂;另壹方面,如果過分強調形式要求,不尊重實質要求,就會偏離馳名商標保護的目的,走向程序主義或虛無主義。
& lt補充>馳名商標的保護原則
馳名商標的保護原則壹般分為相對保護主義和絕對保護主義:
相對保護原則是指禁止他人在與商標所有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註冊或者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巴黎公約》采用了相對保護主義原則。
絕對保護原則是指禁止他人在任何商品上註冊或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包括與馳名商標不同或近似的商標。TRIPS協議采用的是絕對保護原則(但實際上這種絕對保護是有條件的,即只有在不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標容易暗示與馳名商標存在某種聯系,從而使註冊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時)。
我國商標法采取兩個原則,即混合原則,即對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采取相對保護主義原則,對已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采取絕對主義保護原則。這種做法既考慮和符合中國的實際國情,又兼顧了國際慣例。
值得註意的是,我國商標法雖然采用混合保護原則,但從實際情況來看,更傾向於絕對保護主義原則。
首先,中國的馳名商標大部分都是在中國註冊的,而且註冊的範圍比較廣,很少有沒有在中國申請註冊的;
其次,在2001修改商標法之前,商標註冊管理部門實際上已經對國外馳名商標給予了相對擴大的保護。對於在不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申請的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駁回註冊申請,對於已經實際使用的,執法部門也引用相關法律予以保護;
再次,我國行政渠道認定的馳名商標大多是國內的,沒有完全采取絕對保護主義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