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在進出境環節保護知識產權,有利於維護正常的進出口貿易秩序;二是有利於提高中國產品的國際形象;第三,有利於完善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從微觀上看:壹是可以制止正在進行的侵權行為。海關扣留侵犯知識產權貨物進出口,造成侵權貨物國際貿易中斷,阻止侵權貨物進入流通渠道,避免或者減輕知識產權權利人遭受的侵權損害;第二,可以防止以後的侵權。海關沒收侵權貨物、對進出口侵權貨物的收發貨人進行行政處罰、將犯罪嫌疑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等措施,將提高侵權行為的違法成本,必然對故意生產、銷售和進出口侵權貨物的違法分子產生強大的懲罰和震懾作用。同時也使壹些缺乏法律知識和知識產權意識的企業和個人引以為戒,在今後的生產經營活動中自覺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第三,為啟動民事救濟提供了便利。通過海關扣押侵權進出口貨物,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獲得必要的證據,對侵權人采取法律行動。此外,人民法院和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通過海關了解進出口過程中當事人的侵權情況,從而更加快速準確地處理侵權糾紛。
法律客觀性:
根據《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我國海關保護的知識產權應當是與進出口貨物有關的、受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和專利。具體包括以下範圍:(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2)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註冊並延伸至中國的國際註冊商標;(3)國家知識產權局(包括原中國專利局)授予的發明、設計和實用新型專利;(四)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公民或者組織所擁有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此外,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奧林匹克標誌保護條例》和《世界博覽會標誌保護條例》,我國海關也對奧林匹克標誌和世界博覽會標誌進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