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州市區,有壹家湖州銀泰商業大廈(以下簡稱湖州銀泰),當地老百姓習慣稱之為“銀泰商廈”,是湖州市區的地標之壹。
此銀泰非彼銀泰,那麽,到底誰才是真正的“銀泰”?
浙江銀泰認為湖州銀泰“傍名牌”,湖州銀泰則表示“我們明明是‘老字號’了”。兩家公司為此對簿公堂,官司打了壹場又壹場。近日,浙江省高院對其中浙江銀泰訴湖州銀泰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壹案二審開庭審理。
壹審判決
壹審中,湖州中院認為,湖州銀泰使用“銀泰”等標識,具有向公眾展示商場服務品牌的功能,是壹種識別服務來源的行為,屬於商標性使用,且兩者標識的中文主要識別部分均為“銀泰”,因此構成近似,遂認定湖州銀泰侵害了浙江銀泰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但綜合考慮歷史和現實、公平競爭等元素,使用“銀泰”字號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據此,湖州中院壹審判決湖州銀泰立即停止在位於湖州吳興區紅旗路55號的經營場所突出使用含有“銀泰”文字的標識,並賠償浙江銀泰100萬元。
壹審判決後,浙江銀泰和湖州銀泰均不服,雙雙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訴。
浙江銀泰認為,湖州銀泰突出使用“銀泰”字號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註冊並使用企業名稱全稱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但壹審法院認為,前壹理由成立,構成商標侵權;後壹理由不成立,未認定不正當競爭,未責令被告停止使用企業名稱全稱。針對這壹點,浙江銀泰在上訴中提出,其所有的“銀泰百貨及圖”註冊商標遠遠早於被告設立帶有“銀泰”字樣的企業名稱時間,法院應保護在先權利。湖州銀泰早就知道浙江銀泰的存在,非但沒有合理避讓,還保留“銀泰”二字,屬於惡意侵權,主觀攀附故意明顯。因此,上訴狀中,浙江銀泰要求湖州銀泰立即停止使用“銀泰”或者變更名稱。
湖州銀泰則認為,浙江銀泰所稱的“商標性使用”不能成立,不構成侵犯商標權,也不應賠償。因為從涉案商標的內容看,浙江銀泰的商標是“銀泰百貨”文字加圖形的圖文組合商標,僅抽出“銀泰”兩字與湖州銀泰使用的“銀泰商廈”“銀泰商業大廈”等相比,顯然不構成相同或相近似,且湖州銀泰也沒有把“銀泰”二字用不同的字體、顏色等方式突出使用,不存在“商標性使用”的問題。另外,湖州銀泰還認為,從歷史沿革看,浙江銀泰於2009年從三江公司處取得了“銀泰百貨及圖”的商標使用許可權,但湖州銀泰商廈成立於2002年,當時“銀泰百貨”商標在湖州不存在影響力和知名度,因此不存在攀附行為,也不存在企業名稱侵害商標權的問題。
目前,此案的二審尚在進壹步審理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