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轉讓是商標註冊人將其註冊商標贈送、售賣或轉讓他人所有和專用的行為。轉讓註冊商標,要在轉讓後6個月以內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同向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轉讓註冊或評估作價。有的國家規定轉讓商標要連同企業壹同轉讓。我國對商標連同企業壹同轉讓未作規定,但規定了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轉讓商標的商品質量。商標也可以作為投資物作價入股。
商標轉讓需到商標局進行手續辦理,其流程包括:申請→受理→審查→公告→核發轉讓證明。
買賣雙方簽訂《商標轉讓合同/協議》。
商標持有人辦理商標公證,壹般在3-5個工作日完成,獲取《商標申明公證書》。
將準備好的材料和公證書報送商標局,然後繳納轉讓規費(壹般是500元)。
商標局1-2個月左右下發受理書,並開始進行審查。
商標局受理後2-4個月左右刊登公告並向雙方下發《核準轉讓註冊商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