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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

法律分析:1。馳名商標可以抵禦他人惡意搶註;2.其他公司不得將該馳名商標註冊為域名;3.其他任何公司不得將該馳名商標註冊為公司名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將馳名商標認定為辦理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壹)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二)該商標的使用期限;(三)該商標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到保護的記錄;(5)使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註冊審查和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可以根據審查和處理案件的需要,對該商標的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在處理商標爭議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辦案需要,對該馳名商標作出認定。在審理商標民事、行政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對馳名商標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