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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競價?

招投標作為壹種成熟的交易方式,起源於英國。二戰以來,招投標的影響力不斷擴大。首先是西方發達國家,然後是世界銀行在貨物采購和工程承包中大量推行招標方式。近幾十年來,發展中國家越來越重視並采用招標方式進行貨物采購和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在國內和國際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性和優越性已被各個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所廣泛認可,並在相當多的國家和國際組織中通過立法得以實施。

在國內,該工程最早是在1902通過招標比價承包的。當時張之洞創辦湖北皮革廠,有五家廠商參與開標比價。但由於中國特殊的封建半封建社會形態,近代中國的招投標並沒有像資本主義社會那樣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確定和發展。從新中國成立初期到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我國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在這種體制下,政府部門、公共企業及其相關公共部門的基建和采購任務由主管部門下達指令性計劃,企業的經營活動由主管部門安排。在這種體制下,不可能也沒有必要采取招投標的方式。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後,國家實行改革開放政策,招投標應運而生。1980年,國務院在《關於發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定》中提出“對於壹些適合承包的生產、建設和經營項目,可以試行招標方式”,開啟了我國招標投標的新篇章。

說完了招投標的歷史,再來說說我國招投標的狀況。我國招標投標經歷了三個階段,壹是起步階段,即從改革開放初期到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十壹屆三中全會以前,由於我國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招投標作為壹種競爭性的市場交易方式,缺乏其存在和發展所必需的經濟制度條件。1980 10國務院發布《關於發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定》,提出壹些適宜的建設項目可以試行招標投標。隨後,吉林省和深圳市在1981開始試點工程招標。從65438到0982,魯布革水電站引水系統工程是我國第壹個利用世界銀行貸款,按照世界銀行的規定進行項目管理的工程,極大地促進了我國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模式的改革和發展。1983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發布《建築安裝工程招標投標試行辦法》。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後,根據黨中央有關體制改革的精神,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相繼進行了壹系列改革,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逐步明確,實行招標投標制的體制障礙有所緩解。

這壹階段的招投標制度有以下特點:

1)基本原則初步確立,但未能有效實施。受當時對計劃與市場關系認識的制約,招投標的市場交易屬性尚未得到充分體現。招標工作大多由相關行政部門主持,有的部門甚至規定招標公告的發布、招標文件和標底的編制、中標人的確定等重要事項都必須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的審查同意。

2)招投標領域逐漸擴大,但進展不均衡。招投標制度的應用已從最初的建築業逐步擴展到鐵路、公路、水運、水電、廣播電視等專業工程;從最初的建築安裝工程,逐漸擴展到勘察設計、工程設備等工程建設項目的各個方面。從工程招投標到機電設備、科研項目、土地出讓、企業租賃和承包經營權轉讓。但由於沒有明確具體的強制招標範圍,不同行業之間的招標活動並不平衡。

3)相關規定涵蓋面廣,但招標方式選擇過於簡略。大多數都沒有規定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談判的適用範圍和標準。在評標方面,他們缺乏基本的評標程序和具體的評標標準,在招標領導小組自由裁量權過大的情況下,很難達到擇優的目的。

其次是快速發展階段,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的確立到招標投標法的頒布。1992 10黨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進壹步解除了束縛招標投標制度發展的體制障礙。1994年6月,原國家計委牽頭起草《招標投標法》,列入八屆全國人大立法計劃。1997 165438+10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從法律層面規範了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和發包行為。這壹階段的招投標制度有以下特點:

1)各方在市場中的主導地位進壹步加強。1992,11 6月,原國家計委發布《關於建設項目實行項目業主責任制的暫行規定》,明確由項目業主負責組織工程設計、監理、設備采購、施工招標,自主確定中標單位。

2)對外開放程度進壹步提高。除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招標方式外,專門規範國際招標的條款明顯增多,招標對象不再局限於機電產品,還可以進行施工、監理、設計等國際招標。

3)招標采購標的領域進壹步擴大。除計劃、經貿、鐵路、建築、化工、交通、廣電等行業部門外,煤炭、水利、電力、工商、機械等行業部門也制定了專門的招投標管理辦法。除了施工、設計和設備招標外,還推行了監理招標。

4)進壹步規範招標活動。有關部門除制定招投標壹般管理辦法外,還針對招標代理機構、資格預審、招標文件、評標專家、評標等關鍵環節,以及串通投標等突出問題,制定了專項管理辦法,大大增強了招投標制度的可操作性。

就政府采購而言,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財政體制改革的深入,迫切需要國家加強財政支出管理,規範政府采購行為,並在此基礎上建立和實施政府采購制度。因此,從1996開始,部分地區開始按照國際通行做法開展政府采購試點工作,財政部也相繼頒布了《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等部門規章,推進和規範政府采購試點工作。實踐表明,政府采購制度的實施在提高財政支出管理水平、節約財政資金、規範政府采購行為、促進廉政建設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

在隨後的裏程碑階段。

我國引入招投標制度後,經過近20年的發展,壹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為國家層面的統壹立法奠定了實踐基礎;另壹方面,招標活動中暴露出的問題越來越多,招標程序不規範、做法不壹致、虛假招標、標底泄露、串通投標、行賄受賄等問題比較突出,特別是政企分開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針對上述問題,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0年8月30日審議通過了《招標投標法》,並於2000年10月30日生效。這是我國第壹部規範公共采購和招標投標活動的專門法律,標誌著我國招標投標制度進入了壹個新的發展階段。

《招標投標法》根據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對以往的招標投標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壹是改革了缺乏明確範圍的強制招標制度。《招標投標法》從資金來源、項目性質等方面界定了強制招標的範圍。同時允許法律法規對強制招標的範圍作出新的規定,保持強制招標制度的公開性。二是改革政企分開的管理體制。按照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的要求,大幅減少行政審批事項和環節。三是改革不符合公開原則的招標方式。規定了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兩種招標方式,取消了招標談判方式。四是改革了分散的招標公告制度,規定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媒體上發布,並規定了招標公告的基本內容,提高了招標采購的透明度,降低了潛在投標人獲取招標信息的成本。五是改革了行政主導的評標制度。規定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經濟、技術專家組成,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六是改革了不符合中介定位的招標代理制度。明確規定招標代理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使招標代理機構從工程咨詢、監理、設計等業務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專業中介服務機構。

隨著政府采購的深入發展,政府采購遇到了許多難以克服和有效解決的困難和問題,在壹定程度上阻礙了政府采購制度的進壹步發展。為了將政府采購納入法制化管理,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的競爭秩序,依法實現政府采購的目標,最終建立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並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政府采購制度。2002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政府采購法》,該法於2003年6月29日起施行。這部法律的頒布實施,對於規範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整個法律終於進入了規範和完善階段。《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是規範我國招標采購活動的兩部基本法律。在總結我國招標采購實踐經驗和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作為兩部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規,對我國招標投標制度進行了補充、細化和完善,進壹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國招標投標制度。此外,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本行業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了專門的招標投標管理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也結合本地區的特點和需要,制定了有關招標投標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總的來說,這些規定和規範性文件使招標采購活動的主要方面和關鍵環節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形成了我國整個招標采購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形成了覆蓋全國各領域、各層次的招標采購體系,對拓展招標領域、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規範招標采購行為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招投標法律制度、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市場主體誠信自律機制的逐步完善,招投標制度必將得到更加廣泛的應用和健康持續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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