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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商標異議有何理由

法律分析:1、經初步審查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0條的規定,使用了商標法禁用的標誌。

2、經初步審查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28條的規定,侵犯他人在先商標權,申請註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註冊商標或經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3、經初步審查認定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1條的規定,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商標局應當將商標異議材料副本及時送交被異議人,限其自收到商標異議材料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不答辯的,不影響商標局作出決定。

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申請或者答辯後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中聲明,並自提交商標異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但是,在期滿後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後提交的,商標局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並質證後可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