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律師函屬於警告性質,壹般是權利人委托律師向侵權人發出,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並且對權利人的損失進行賠償。
2,收到律師函後,盡量對照函中提及的侵權行為,對自己生產、銷售產品進行檢查,如果確實有侵權行為的,最好積極聯系權利人或者對方律師進行協商。
3,如果是正當渠道的產品,可以提供買賣合同、供貨清單,不知道屬於侵權產品的,停止銷售就可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