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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馳名商標有哪些限制

使用 馳名商標 的限制有以下方面: 壹、壹般限制: 首先是 商標 限制,經認定或認可的馳名商標的內容是確定的,既不得擴大也不得改變; 其次是商品或服務項目的限制,馳名商標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的關系是恒定的,不得隨意擴大商品或服務的範圍; 再次是時間的限制,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馳名商標保護期限,但馳名商標不應當是終身的,應當是動態的和變化的,而且,以註冊為認定前提的馳名商標還應在 註冊商標 有效期限內。 二、特殊限制:與壹般商標不同,由於馳名商標與 商標註冊 人、商品質量信譽等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因此壹些國家法律規定嚴格限制甚至禁止轉讓或許可使用。 首先,按照法無明文規定不禁止的原則以及 商標權 的私有性質,執法機關不應設定條件限制或禁止其轉讓或許可; 其次,對於濫施轉讓權或許可權的並最終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可以援引其他有關法律予以處理; 再次,對於由於商標註冊人經營不善而導致信譽度明顯減弱的馳名商標,將商標權進行移轉並發揮其應有的價值,值得鼓勵和提倡。 《中華人民***和國 商標法 》第十壹條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