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
商標權窮竭又稱商標權利窮竭。壹般來說,是指商標權主體,包括商標所有人和被許可人,以合法方式銷售或轉讓商標權商品的,該主體已經窮盡了在該特定商品上的商標權,無權禁止他人在市場上銷售該商品或直接使用該商品。
簡介
這壹理論已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或明或暗地接受,但對其確切內容卻有不同的理解。即使在壹個國家,學者們對這壹理論也有不同的看法。因此,無論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還是《TRIPS協定》都沒有做出詳細的規定。由此,關於商標權是否窮盡,商標權人在商標權商品出售後窮盡了哪些權利,學術界存在爭論,形成了理論上的模糊地帶。理論是實踐的指導,但理論的模糊性也帶來了實踐中的爭議。
起源
任何理論都來源於實踐的需要。實踐中,商標商品經商標所有人或被許可人合法出售或轉讓後,買方很可能再次出售,如批發零售、轉售等。問題由此產生。因為《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壹款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所以買家只能使用自己買的商標商品,不能再賣,否則就是商標侵權。這樣壹來,商標註冊人就完全壟斷了商標商品的銷售渠道。同時,由於買方以合法方式購買了該商標商品,因此在購買時支付了相應的對價。這種考慮不僅包括商品本身的價值,還包括銷售者推廣商品商標的成本份額,即商標存在於商品中的價值。在此基礎上,商標所有人壟斷該商標商品的銷售,限制買方購買後對商品的處置,對平衡商標商品買賣雙方的權益不公平,也不利於促進自由競爭和市場健康發展。基於公平與效率的考慮,應該在理論上和法律規定上限制商標權人的權利,允許購買者繼續銷售。於是,有人提出了商標權權利窮竭理論。
例外
規定商標權權利窮竭原則是為了防止商標權人濫用權利。比如可以防止他壹直控制商品的流通渠道,阻礙商品的自由流通,也就是防止他通過商標專用權來控制他手中擁有該商標的所有商品的所有零售權。但任何權利的限制都不是絕對的,商標權權利用盡原則也有其例外,因為商標的首要功能是表彰商品的來源和質量,區分不同商品生產者生產的產品。因此,無論商標權是否在國內、地區乃至國際範圍內用盡,如果銷售者在商品合法投放市場後,改變了商品原有的性質或形式,仍未經許可使用原有商標,那麽商標權人有權幹涉。即商品質量或者商標所有人的商譽受到損害,或者造成欺騙性後果,商標所有人有權提起訴訟,不再適用商標權權利用盡原則。
商標權權利用盡原則的例外體現在國際條約和各國商標法中。《德國商標法》第24條第2款規定:“當商標或商業標記的所有人有正當理由反對商品的進壹步商業利用,特別是商品投放市場後,商品的狀況發生變化或受到損害時,第(1)款不適用。”臺灣省《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也規定,除為防止商品變質、損壞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外,不得對帶有商標的商品主張商標專用權。最近,在大衛杜夫案件中,歐洲法院提出了商標權權利用盡原則的兩種例外:1,外包裝內部產品原有的物理狀況引起了相反的變化;2、產品的精神面貌或氣味引起了相反的變化,如重新包裝行為改變了商標所有人的商標圖案。
因此,如果商標所有人有正當理由,如重新粘貼標識損害商品原狀,或損害商標及其所有人的聲譽;在使用宣傳廣告中商標形象受到嚴重損害的;如果經銷商未經許可改變商標,商標所有人可以利用其專有權禁止他人在市場上再次銷售或使用該產品,並有權對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商標權權利窮竭原則及其例外是相輔相成的,體現了知識產權保護商標權人專有權與保護公眾利益的平衡原則。
商標權利窮竭原則實際上是指商標轉讓後,原商標所有人無權幹涉現商標所有人使用和處分商標的權利,但仍有例外,前提是必須有正當理由。所以,還是有疑問的。邊肖建議,有必要登錄法律地圖網站尋找專業的律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