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標第三十九類:運輸,商品包裝和貯藏,旅行安排。3901運輸及運輸前的包裝服務3902水上運輸及相關服務3903陸地運輸3904空中運輸3905其他運輸及相關服務3906貨物的貯藏3907潛水工具出租3908供水電服務3909水閘管理服務3910投遞服務3911旅行安排3912單壹服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六條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註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壹)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