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備“中華老字號”認定條件的單位,向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申報,並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含計劃單列市商務主管部門,下同)審核後報振興委員會認定。程序包括:提出申請、資料提交、調查鑒別、認定評審、公示、做出決定、復核、註冊存檔、核發證書等。具體步驟:
(壹)提出申請:有關單位根據自身情況填寫申報表,並報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
(二)資料提交:所在地市級商務主管部門對提交的申請進行初評,確認申請有效的,指導申報單位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有關資料,並報所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
(三)調查鑒別: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組織有關機構、專家對申報單位提交的資料進行調查與鑒別,並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報振興委員會。
(四)認定評審:振興委員會組織專家對資料進行分析,必要時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調研,提出評審意見,撰寫認定報告。
(五)公示:在有關媒體公示擬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的企業和品牌名單,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振興委員會提出異議。
(六)做出決定:擬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的企業和品牌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振興委員會做出決定,認定為“中華老字號”。
(七)復核:申報單位對認定結果有疑義的,可向振興委員會提出復核,復核結果在接到復核申請後30天內做出。
(八)註冊存檔:認定過程涉及的所有資料均由振興委員會存檔保留,並負責管理。
(九)核發證書:對通過認定的“中華老字號”以商務部的名義頒發牌匾和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