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商標註冊的申請日為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商標註冊申請手續完備、申請文件填寫齊全、費用繳納符合規定的,商標局予以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手續不全、未按要求填寫申請文件或者未繳納費用的,商標局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手續基本完備或者申請文件基本符合要求,但需要補正的,商標局應當通知申請人補正,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內按照指定內容補正並交回商標局。在規定期限內補正並退回商標局的,保留申請日;逾期未補正或者未按要求補正的,商標局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本條第二款關於受理條件的規定,適用於辦理其他商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