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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定註冊商標的續展?

註冊商標續展的相關規定如下:壹般而言,註冊商標權是指商標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有效期滿前12個月內,可以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當地商標局,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這項權利可以延長六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

商標局對續展的註冊商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