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有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行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並說明有關情況。商標局應當通知商標註冊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期滿不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並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註冊商標。”
也就是說 只要您的商標在商標局核準使用的商品類別上合法使用,且可以提供三年內的有效使用證據證明這個商標在正常使用,就不會被撤銷。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您,望采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