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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中的利益沖突是什麽?

隨著科學規模的不斷擴大,在研究所需資金急劇增加的同時,科學成果與實際應用之間的距離越來越短,純科學與應用科學的界限越來越模糊。這使得科學成為壹個可能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投資對象。美國《Bayh-Dole1980專利和商標修正案》是順應這壹趨勢的明智之舉。因為在這壹修正案通過之前,聯邦政府各部門對其資助的發明(以及由其簽署的項目中做出的發明)有兩種處理方式:要麽專利權由該部門接管(俗稱“收權政策”),要麽將權力授予簽署合同的單位,但當政府想要使用這些發明時,則免除支付“許可”使用費。1980的Bayh-Dole法案充分肯定了“許可證政策”。1986《聯邦政府轉讓法案》在此基礎上更進了壹步:規定大學有權獲得其研究成果的專利,而贊助公司可以免交專利許可費。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資助大學研發;d的熱情前所未有。據美國國家科學委員會統計,1970高校科研經費中,聯邦政府占70.5%,而企業僅占2.6%。到1997時,政府的比例為59.6%,企業的比例為7.1%。

與此同時,大學和科學家越來越關註研究成果的商業前景和知識產權的歸屬。美國專利商標局(PTO)的數字顯示,美國大專院校擁有的專利數量在1969-1997期間呈上升趨勢,1980之後大幅增長。1984-1989翻倍,1989-1997翻倍。而且,隨著知識對經濟的滲透越來越大,科學家用自己的發現和發明建立公司已經蔚然成風,高科技企業如雨後春筍般遍地開花。這正如Tinker Ready所說:“如果妳還認為科學只是壹項與企業利潤無關的獨立活動,那妳的觀念至少落後了20年。”

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發達國家特別是美國的科學界不時會報道壹些因企業主和科學家過度追求商業利益而侵蝕科學研究客觀性、敗壞科學形象、損害公眾利益的負面事件,從而使科學研究中的“利益沖突”成為科學社會學和倫理學關註的重要問題。

利益沖突及其主要形式

關於利益沖突,眾說紛紜。T.Carson的定義指出,當個體I(個人)由於以下原因無法履行其職業職責時,就會發生利益沖突:①個人利益與所屬組織P的利益之間存在(或個人認為存在)實際或潛在的沖突;②個人I有促進或阻礙X利益的企圖(X指非I利益主體),X的利益與P的利益存在實際或潛在的沖突(或個人I認為存在)。換句話說,當個人的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與其職業規範或相應義務發生沖突時,就可能產生利益沖突。

值得註意的是,雖然“利益沖突”這個詞幾乎帶有貶義,但利益沖突的存在本身並不壹定意味著利益相關者會犯錯——它只是說明存在壹些影響人們判斷和行為的因素。然而,利益沖突情況的存在確實容易導致不道德的行為。因此,“利益沖突”往往是指由於個人將經濟利益或其他利益置於其職業規範或相應義務之上,從而破壞和影響職業判斷的行為。就研究倫理而言,至少可以用三類標準來判斷是否存在利益沖突。第壹,判斷是否違反職業守則和規範;第二,當壹個行為具有可預見的後果時,根據其是否具有危害性後果(如影響科學判斷、扭曲研究結果或損害相關個人或機構的利益)進行判斷。第三,根據行為本身是否違反壹般道德標準來判斷。

在普通人看來,科學家對自然的探索是壹個擺脫壹切偏見的“無價值”過程。然而,科學哲學、近30年的科學社會學理論研究以及更長時期的科學史實都對此提出了挑戰。現在大多數人都承認,利益因素的存在往往會影響研究者的判斷——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泰德·韋斯(Ted Weiss)在談到美國國會1987對壹家名為基因泰克(Genentech)的公司生產的藥物的利益沖突調查時指出,“最令人擔憂的是,獲得財政資助的研究人員本身並沒有意識到這種傾向可能會影響臨床研究甚至對患者的治療”。這種擔心並不過分。20世紀70年代以來,漢森和庫恩的研究充分表明,觀察具有“理論負擔”,決定科學家觀察和思考的“範式”要素之壹是“價值”。後來出現的科學知識社會學學派似乎過於偏激,但其重視“利益因素”作為科學爭論和理論選擇中政治和社會因素之間的中介的思想並非完全沒有道理。科學的課程也不時提醒人們,對成功的渴望和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往往可能使“誠實熱情的人被自己愚弄”。正如美國科學院等多個權威機構撰寫的《如何成為科學家》壹書中所說:“在某個科學領域,幾種不同的解釋可能同樣適用於現有的數據,不同的解釋有不同的進壹步研究的途徑。科研人員應該如何選擇?.....想要相信壹個新現象,有時甚至比積極的證據更需要良好的控制”。

如果說科學家因為利益因素的影響而無心犯錯是可以容忍的,那麽科研人員為了滿足名利的需要,故意歪曲事實,隱瞞利益沖突,就是嚴重的失範。科學家和普通人壹樣,要扮演不同的角色。這就需要科學家學會正確看待各種利益關系,尤其是經濟利益關系,不要讓它們威脅和控制自己的科學判斷。否則,不僅會危及科學的存在和發展,還會毀了妳的事業。下面是壹些典型的情況。

(1)研究過程中的利益沖突,是研究人員在科學探索中,因為過於在意自身利益(這裏主要是經濟利益)而違反職業標準和行為規範的現象。眾所周知的例子如“治療幹眼癥的眼膏案”。20世紀80年代中期,臺灣省“國立”大學的壹位名為Scheffer C.G.Tseng的研究人員(以下簡稱ST博士)在美國留學期間對用維生素A治療幹眼癥產生了興趣。在壹系列由聯邦政府資助的研究中,他研究了維生素A對兔子的治療效果,似乎取得了壹些成功。所以我開始了人體試驗:首先在霍普金斯大學,然後在哈佛大學的麻省眼耳醫院。根據聯邦政府的相關法規,醫院的“人體實驗委員會”同意ST醫生在25~50名患者身上進行試驗。但根據後來的調查,ST醫生擅自擴大了實驗範圍,違反了“知情同意”原則,欺詐性地在數百名患者身上進行試驗。選擇性地選取病例,撰寫並發表了兩篇有益於維生素A治療幹眼癥的研究報告。後來,ST博士和他的導師成立了壹家名為Spectra的制藥公司,生產所謂的“治療幹眼癥的維生素A軟膏”。公司公開發行股票,ST博士和他的導師是最大股東。後來,其他沒有持有公司股份的研究人員的研究表明,這種藥膏不僅對治療幹眼癥沒有效果,而且長期使用後還有不良反應。聽到這個消息,ST博士很快在公眾知道之前賣掉了他在公司的所有股份。事件曝光後,激起了極大的公憤,ST醫生和他所在醫院的院長被迫辭職。但因其做法未對患者造成嚴重損害,故免予起訴。

(2)咨詢服務和利益沖突,即有壹定利益的科學家在相關的評價和咨詢服務中既要當“運動員”,又要當“裁判員”。著名的案例是阿爾茨海默病診斷試劑案。哈佛醫學院的薩克卡是世界著名的科學家。他根據自己的研究成果,發明了壹種檢測老年癡呆癥的試劑,並創辦了壹家名為雅典神經科學公司的公司。通過科學和制藥工業的結合,他成了壹個知識豐富的人。另壹方面,由於近年來美國市場上檢測阿爾茨海默病的試劑種類繁多,很多人希望得到專家的指導。1997年,“雅典神經科學公司”向非營利組織“阿爾茨海默病協會”提供了65438+萬美元的贊助費,用於舉辦阿爾茨海默病診斷試劑的研究活動。阿爾茨海默氏癥協會說服了著名的國家衛生研究所與其壹起組織這項活動。同時,薩克卡也作為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的專家組成員參與了這項研究。65438年4月至1998年4月,在權威雜誌《老年醫學神經生物學》上,代表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邀請的專家組,發表了阿爾茨海默病各種診斷試劑的比較研究結果。其中,向人們推薦的試劑是“雅典神經公司”。雖然文章寫明“雅典神經公司是這項研究的發起人”,但沒有任何地方提到這個研究小組的評委薩卡是這家公司的創始人和大股東。就這樣,雅典神經公司的利益影響力被公眾對兩個非營利組織——老年癡呆癥協會和國家健康研究所的信任所掩蓋。同年,5438年6月+10月,美國《華爾街日報》披露了薩克卡與其他推薦產品的公司之間的利益關系。壹周後,哈佛醫學院收到匿名舉報,稱薩克卡違反了學校關於處理利益沖突的規定。但薩克卡在接受哈佛評審委員會調查時,聲稱這段關系早就眾所周知,他在之前的論文中也有解釋。可以註意到,他在1992發表在《科學》雜誌上的相關論文,從未出現過利益申報。還有人隨機看了他在1996和1997發表的八篇文章,沒有壹篇提到這種關系。“阿爾茨海默病診斷試劑案”表明,如果沒有利益披露的監管,企業的市場將試圖以學術的名義欺騙公眾。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例如,多倫多大學的壹些研究人員通過大量研究發現,制藥公司的資助極大地影響了藥物療效的評估,96%的推薦文章都是由公司資助的研究人員撰寫的。壹位名叫謝爾登·克裏姆斯基的研究員進行了深入調查。從65438到0997,他在分析了800篇科學論文後指出,34%的作者所報告的研究成果與他們擁有或擔任顧問的公司有關。在1998中,他檢查了62000篇科學論文,以確認有多少科學家表明了他們與文章中推薦的產品的利益關系。結果發現,只有0.5%的文章包括利益披露聲明。

(3)發表研究成果的利益沖突主要是指科學家因受資金籌集、專利申請等利益關系的影響,不得不在遵守科學規範和遵守商業要求之間做出選擇時所面臨的沖突。我們知道,科研成果的公開與共享,不僅是科學家及其工作接受同行檢驗、保證研究質量、贏得同行認可的前提條件,也是避免不必要重復、促進科學可持續進步的重要保障。默頓也將“社群主義”視為“科學的社會結構”所依賴的基本規範。拋開國家利益和軍事需要的考慮,壹個不願意把自己的研究成果分享給合格的同事的科學家,在傳統科學家眼裏無異於壹個不值得信任的替代品。然而,為了在資金爭奪戰中占據有利地位,或者為了申請專利,現在的壹些科學家往往把他們最好的想法留給自己,遵循“多聽少說”的原則。更令人擔憂的是,隨著學術機構大量涉及產業補貼,由於科學規範和商業運作的價值取向不同,研究成果的公開性和保密性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

哈佛醫學院的大衛·布盧門撒爾(David Blumenthal)進行的壹系列研究表明,82%的公司要求對其贊助的學術研究成果保密至少2-3個月甚至更長時間。47%的受訪公司聲稱他們通常要求更長的保密時間。在對大學的調查中,Blumenthal以1993以來獲得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IH)資助最多的前50所大學中的3394所生命科學學院為研究對象,通過問卷郵件的方式進行了調查。其中有2167個單位回復了問卷。經過分析,65,438+09.8%的被調查者明確承認,他們在過去三年中為了申請專利而延遲發表超過六個月(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認為可接受的延遲時間為60天)。8.1%的受訪者承認,他們在過去三年中拒絕與其他大學的研究人員“分享成果”。多元相關分析也表明,接受產業資助和大學科研商業化與延遲發表之間存在很高的相關性。另壹位研究人員R&,調查了1000名美國公司和R & ampd對排名前100的大學的教職員工的調查顯示,39%的贊助公司限制被贊助部門享受與其他大學的成果。70%的技術管理人員和53%的教職員工承認存在延遲發表甚至根本不發表研究成果的情況。

除了因為專利申請等知識產權原因而延遲或拒絕發表成果外,受資助的研究人員還發現,當他們做出不利於資助公司的研究成果時,他們在公開發表研究成果時通常會面臨更大的阻力。例如,據美國《科學》雜誌報道,布朗大學醫學院壹位名叫大衛·克恩(David Kern)的副教授受“某”紡織公司資助,作為顧問從事研究(後被《科學》雜誌核實為微纖維公司),並與該公司簽訂了保守“商業秘密”的協議。經過十多年對1986-1997的研究,他發現紡織公司的工人容易患壹種叫做ILD的肺病。當克恩準備將研究結果公之於眾時,該公司聲稱該研究尚未成熟,並禁止他以協議的名義在會議上公開自己的發現。即使公司名稱被隱藏,也不會以摘要形式發布。這壹做法引起了科學界的強烈反響,《科學》在其“科學與商業”專欄發表了許多有爭議的文章。再比如,華爾街日報在1996發表文章稱,加州大學舊金山分校(UCSF)壹家大型制藥公司贊助的壹項研究顯示,該公司壹種最暢銷的治療甲狀腺功能障礙的藥物遠不如其他便宜得多的藥物有效。但公司堅決禁止發表該研究成果,研究人員最後不得不撤回已通過評審的論文。煙草公司贊助的吸煙對人體健康影響的研究和煤礦、石油公司贊助的全球變暖也存在類似的保密問題。

避免沖突的原則

當人們可能從研究成果中受益或減少損失時,最有可能出現利益沖突。鑒於此,有研究者提出了解決利益沖突的壹些原則:①公開沖突。(2)剝奪研究者可能影響其科學判斷能力的利益。③利益相關者不參與相關成果和論文的評審,不發表傾向性言論。(4)運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整利益沖突。⑤加強職業道德教育。⑥制定並頒布明確的識別利益沖突的標準和準則。其中,利益公開被認為是避免利益沖突及其負面影響的最有效手段。當然,前提是相關人員必須認識到利益沖突情況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