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規定了兩項法案。首先是偽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要構成本罪,行為人必須是偽造或者擅自制造的。“偽造”是指模仿商標所有人的商標的行為。logo本身就是假的。“擅自制造”主要是指商標印制單位在與註冊商標所有人簽訂的商標印制合同約定的印數之外,私自印制商標標識的行為。商標logo本身是真的。“商標標識”是指在商品本身或商品包裝上使用的由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構成的商標圖案的物質實體。如商標紙、商標包裝、敷料、服裝上的商標絲帶等。二是銷售偽造或者未經授權的註冊商標的行為。這裏的“銷售”包括批發和零售,包括內部銷售和市場銷售。上述行為必須情節嚴重,構成犯罪。這是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根據以往的司法實踐,“情節嚴重”壹般是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罰後,非法制造、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非法制造、銷售標有註冊人商標的藥品並造成不良影響等。
對於非法制造、銷售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罪,該條規定了兩個等級的處罰:即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