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壹並轉讓。轉讓註冊商標的申請應當不會引起誤解、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
2.轉讓申請提交後,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轉讓申請,商標局向受讓人出具《受理通知書》;同時根據商標局記載的註冊人地址,向註冊人寄送《受理通知書》副本(在外國和我國港澳臺地區註冊的除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不予受理,並向受讓方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
3.轉讓申請需要補正的,商標局向受讓人發出補正通知書(直接辦理的,按照申請書填寫的地址郵寄給受讓人;代理的,送交代理機構),要求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按要求補正的,商標局有權將該轉讓申請視為放棄或者不予核準。
4.轉讓申請經核準後直接辦理的,商標局將按照申請書填寫的地址向受讓人郵寄轉讓證明,有代理的送交代理機構。對於註冊商標,應當公告該商標的轉讓。證書上的簽字日期為公告日期,受讓人自該日期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5.轉讓申請被視為放棄或者不予核準的,商標局出具視為放棄通知書或者不予核準通知書。
6.轉讓申請中的受讓人為多人所有的,商標局的相關通知或證明只發給代表人。其他* * *人需要證明的,應當申請補發。
7.申請人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轉讓申請的,商標局將所有文件發送給商標代理機構。
8.申請的類別應當按照《商標註冊證》核準的國際分類填寫。
以上是八戒機構準備的關於商標轉讓交易的壹些細節。如果有什麽好的建議,歡迎留言。大家分享壹些關於這方面的研究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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