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明商標首先是商品或服務的商標。與普通商標相比,證明商標有許多不同之處:證明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具有某種質量,而普通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某壹經營者;證明商標註冊人必須具備對商品或者服務的檢測和監管能力,普通商標註冊人只需要是合法註冊的經營者即可;證明商標在申請時需要提交管理細則,普通商標不需要;證明商標的註冊人不能使用證明商標,而註冊人除法律原因外,可以自由使用註冊商標。
(2)證明商標的註冊人必須具有檢測和監督商品或服務的能力。從認證標誌的註冊和使用來看,認證標誌註冊人的主要職責是管理認證標誌,分為兩個方面:壹是管理商品或服務質量,二是監督用戶使用認證標誌。
(3)當證明商標註冊人不能使用證明商標本身,要求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使用證明商標的要求時,證明商標註冊人不得拒絕使用。
(4)證明商標的主要作用是證明,即證明壹種商品或服務的產地、原料、準確度、制造方法、質量或其他特定品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