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消費者發現食品問題,可以直接向商家投訴,向職能部門舉報,也可以向相關媒體爆料。如果妳掌握的證據確鑿,有法律依據,投訴無果也可以直接走法律途徑維權。《食品安全法》第八條規定,新聞媒體應當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進行公益性宣傳,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十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食品生產經營中違反本法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獲取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目前我國有很多法律法規支持消費者依法要求賠償。壹個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壹般適用於虛假廣告和欺詐性經營行為;另壹個是《食品安全法》,主要針對食品、保健食品、藥品不安全的說法;還有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的,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第三條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那麽,如何確定銷售者是否存在“明知”的過錯呢?總的來說,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判斷。
壹是銷售者是否依法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在進貨過程中是否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銷售者應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二是銷售者在銷售過程中是否盡到註意義務。在銷售過程中,銷售者還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儲存食品,定期檢查儲存的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例如,第二起案件中超市未能向法院提供依據《食品安全法》規定作出的進貨查驗記錄,也不能證明其已盡到註意義務,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案例1
買“最好的香米”訴超市被判3倍賠償。
陜西Xi的壹名消費者在壹家超市購買外包裝印有“最好吃的香米”字樣的大米。消費者認為宣傳語言涉嫌誤導消費和欺詐,對超市進行投訴。法院壹審判決超市返還貨款,並給予貨款三倍的賠償。據悉,該判決是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自2014年3月5日實施以來,第壹個依據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執行的司法判決。
Xi安消費者孫先生稱,之前他在安某超市購買大米時,發現自己原本購買的壹種“皇家香米”,在包裝基本不變、價格和等級完全壹致的情況下,竟然變成了“極品香米”。孫先生認為“最好”這個詞誤導了消費者,使他們認為這種大米質量極高。孫先生查閱相關資料顯示,我國各種大米分為四個等級,並沒有“最佳”的等級劃分。孫先生認為,“最好的香米”是“絕對化用語”,違反了《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065438年6月19日,孫先生將超市起訴至市碑林區人民法院,要求退還179.6元並三倍賠償。
7月22日,Xi安碑林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超市銷售“極品香米”是否存在欺詐行為,是否應當直接承擔返還貨款及相應賠償的責任。
超市方辯稱,他們是商品零售企業,從供應商處進貨後直接銷售香米的品牌。商品為合法企業生產的合格產品,並在合理範圍內盡到了審查義務。超市銷售過程中,不存在故意隱瞞或捏造事實,不存在欺詐行為。
碑林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超市銷售的這款香米,在包裝上標註了“最佳香米”字樣,在收據上標註了“最佳香米”字樣,“最佳香米”為絕對化用語,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超市對其銷售的商品沒有嚴格審查,誤導了消費者,屬於欺詐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此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超市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2065438+2004年9月1日,壹審法院判決超市退還消費者孫先生大米貨款179.6元,並支付孫先生貨款三倍的賠償金538.80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的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民事損害賠償的壹般原則是平填原則,即損害賠償多少。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壹些經營者通過弄虛作假等欺詐行為惡意損害消費者權益,而填平原則對這些違法經營者很難起到應有的懲戒作用,也不能很好地補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提高了懲罰性賠償標準,為鼓勵消費者與經營者欺詐行為作鬥爭增添了巨大動力。
手表行業旅遊
逾期10天,10倍賠償,大型超市銷售過期食品被重罰。
尹某在武漢漢陽某超市購買了壹盒過期食品,將該超市起訴至法院,要求10倍賠償。
2013年6月7日,尹在武漢漢陽某超市購買了壹盒桃花姬阿膠糕,價格為251元。離開超市後,尹發現自己購買的桃花姬阿膠糕生產日期為2065438+2002年8月7日,保質期為10個月。該盒食品已過期10天,他要求超市退貨,雙方協商未果。
同日,尹某向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漢陽分局投訴,要求退貨,並依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要求10倍賠償,但調解未果。
在此情況下,尹起訴至法院。
法院壹審認為,尹起訴的桃花姬阿膠糕是否為超市當時銷售的商品,是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尹某提供了貨物實物和購物發票,超市未提交同期購買的證據,確認其銷售的阿膠糕與尹某提供的阿膠糕不是同壹批次產品,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且該超市作為大型超市,應當有完整的視頻監控系統,可以幫助證明尹某食品購買行為的真實性,但該超市也未能提供。超市雖能證明該商品的登記發貨單位為冠縣益民,但不能證明超市未購買該商品。所以認定超市賣的是過期食品。依據《食品安全法》,判決超市退還尹某貨款251元,賠償尹某貨款2510倍的10元,賠償尹某交通費500元。
超市不服上訴,稱其銷售的產品只是過了保質期,沒有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產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應由相關專業部門進行鑒定,尹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涉案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銷售方主觀上沒有故意,但存在過期商品未及時整理的情況,最多只是過錯,未對尹造成實際損害。故不應依據《食品安全法》向尹支付10倍賠償。
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明知食品過期仍出售,應處以10倍罰款。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消費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
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定的欺詐賠償原則相比,《食品安全法》的這壹規定體現了對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處罰力度。但正是由於10倍賠償的嚴厲處罰,食品安全法規定了銷售者支付10倍賠償的壹個主觀要件:知道消費者只有在銷售者知道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情況下,才有權要求銷售者支付10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