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報材料:
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備案申請表》(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許可證復印件;
5、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註:以上各項未註明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件壹致"並由股東加蓋公章或簽字。以上需股東簽署的,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
二、辦理程序: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壹、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條,程序如下:
1、審查受理: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
2、核準: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
3、發照:在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領取營業執照
三、辦理時限:
法定時限:15個工作日。
承諾時限:受理後當場辦結。
四、其他規定:
收費標準:不收費
申報條件 :公司章程修改不涉及登記事項。
五、備案依據
1、法定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第156號發布,2005年12月28日修正)第三十七條: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2、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公司登記機關。下級公司登記機關在上級公司登記機關的領導下開展公司登記工作。
第八條: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壹)本條例第六條和第七條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前款規定的具體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