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水銷售公司賣酒水須要辦《酒類零售許可證》,提供《食品衛生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許可條件:有與經營規模或經營技術條件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經營場所須符合衛生,消防要求;配備熟悉酒類專業知識和身體健康的經營人員;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資料:
《酒類流通管理辦法》
第六條 從事酒類批發、零售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第七條 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程序如下:
(壹)領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可以通過商務部政府網站下載,或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領取。
(二)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完整、準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下述備案登記材料:
1、 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要求填寫的《登記表》壹式兩份;
2、 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 經商務部認可並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公示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在《登記表》上加蓋印章。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