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中有哪些文字和圖形不允許作為商標使用?
(1)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的特定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與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6)帶有民族歧視;(7)誇大宣傳和欺騙性;(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九)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名稱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10)只有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11)只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12)缺乏鮮明的特點。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