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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商品是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呢?謝謝!

我國《商標法》第六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商標法第六條所稱國家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因此,對於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商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 目前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是煙草類商品。《煙草專賣法》(1991年6月29日通過,199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條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生產、銷售。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1997年7月3日施行)第二十四條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應當使用註冊商標;申請註冊商標,應當持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生產文件,依法申請註冊。” 在2001年《藥品管理法》修訂以前,除了中藥材和中藥飲片以外的其他藥品,都必須使用註冊商標。未修訂前的《藥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通過,1985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壹條規定:“除中藥材、 中藥飲片外,藥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註冊商標必須在藥品包裝和標簽上註明。”然而,在2001年《藥品管理法》修訂之後,這壹規定已經從《藥品管理法》中消失了。因此,可以認為,藥品不是必須使用註冊商標才能在市場上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