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認為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有關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發布的公告申請註冊的商標經過三個月異議期,經異議裁定程序後無異議或者異議不能成立的。公告的目的是告知公眾該商標已經註冊,申請人取得了該商標的專用權,任何人不得侵犯。
有利於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將商標註冊置於社會監督之下,有利於保證商標註冊質量;方便申請人在申請前查看申請註冊的商標是否與他人註冊或者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避免申請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