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九條規定,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不得生產、銷售。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
第三十二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煙草制品零售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三十三條生產、銷售無註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或者有包裝的煙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以罰款。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煙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