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代理合同的基本內容
我國的貨運代理業是由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並領有經營該頂業務執照的企業法人組織專營的,其他單位與個人壹律不得經營。因此,貨運代理合同中的代理人是壹個特定的主體。貨運代理合同中委托人的範圍則沒有限制,可以是國家機、企事業單位、群眾團體、公民個人、個體工商戶等。
就貨運代理合同而言,因代理業務的需要,委托人,代理人乃至第三方之間會發生多種民事法律關系。與之相適應,代理人也就處於多種法律地位。當與承運人交接貨物或辦理催審、審證、結匯、報關、報驗等手續時,因為代理人是以委托人的名義與第三方發生關系,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這裏稱代理人為貨主方(委托人)的代理人。但當代理人按雙方約定或按有關規定必須以自己的名義洽訂運輸工具,以及依合同向委托人提供倉儲保管、維補包裝、短途運輸等服務時,若缺乏代理關系形成的條件,代理則不成立。顯然,要在以上多種關系中確定只適用於代理的規定是困難的。貨運代理合同屬服務類合同,除具有該類合同的壹般特征之處,從合同主體、客體、以及合同當事人間的法律關系來看,還有其本身的特征。
這裏列出貨運代理合同的基本條款,並作簡要說明,供代理雙方訂立合同時參考。
(1)合同名稱
應註意代理方式,是獨家代理還是多家代理、是買斷代理還是傭金代理。
(2)前文
前文應包括合同成立日期,當事人及訂立地點、案由等。
①成立日期。通常代理合同是合同雙方在同壹地方簽訂的,壹般都附有成立日期,但若是異地簽署時,由於簽署日期不同,應以雙方當事人簽署完成且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都生效之日為合同成立之日。
②當事人。應記載當事人的名稱、住址,若為法人,應記載其種類、營業執照號碼、總部所在地等。
③合同訂立地。在跨國代理的爭端中,合同訂立地的法律是合同爭端仲裁與判決的準據法。
④案由。簡單說明代理合同訂立的理由、經過及目的等。
(3)代理商的選任與受任
在代理合同中,委托人與代理商的關系是主從關系,委托人的授權必須經過代理商接受,代理關系才宣告成立。因此壹方面委托人選任代理商,另壹方面也要代理商受任代理事務,代理關系才有效。授權代理商的代理內容,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也就是說,要明確指出是媒介代理還是締約代理,是獨家代理還是總代理。
(4)代理商的義務
代理商的義務主要有:服從委托方的指示;有訂約權限時,權限的大小、範圍如何;不服從指示或越權的責任。
(5)代理區域
關於代理區域壹款,壹般是針對獨家代理而言,規定在某市場區域內,獨家代理商有獨家代理的權利。代理合同中規定了代理區域後,應同時規定:是否禁止委托人直接、間接將代理產品售往代理區域;是否禁止代理商在代理區域內代理、經銷其他與本代理產品有競爭
(6)代理業務
應規定是貨運代理、運輸咨詢代理或是綜合代理。
(7)代理權限
代理權限條款主要包括:提供代辦運輸的服務;提供倉儲保管的服務;提供代辦行政和財政手續費用的服務;提供加工承攬方面的服務,以上服務的目的均是為了運輸。運輸代理人提供的服務必須與運輸有關,這是運輸代理合同的壹個顯著特點。受這壹限制,運輸代理人不提提供諸如醫療、律師等與運輸無關的服務。
(8)分代理商或輔助人的選任
分代理商是代理商所選任的代理商,輔助人則是代理商的逐鹿人員。壹般代理合同應規定,未經委托人同意,代理商不得選任分代理商,若分代理商選定,則應視為是委托人的代理商之壹,代理委托人行事,權利責任亦由委托人承擔。
(9)最低代理銷售額
這壹規定是為了激發代理商工作的積極性,努力為委托人打開市場,這壹條款通常是針對獨家代理商而言,至於非獨家代理時,通常不規定最低代理銷售額。
(10)訂單的處理
主要內容有:代理商無權代為接受訂單或簽約;代理商接受訂單後應迅速轉交給委托人,委托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訂單;委托人應將接受或拒絕訂單的有關事宜及時通知代理商。
(11)傭金代理費用的負擔
這是運輸代理合同的重要內容,必須規定支付運輸代理費用的方式和比例。
(12)商情報告
代理方與委托方的關系以信任為基礎,而信任關系則是建立在雙方的信息交流的基礎上。代理商應向委托人報告其活動情形與市場情況。如有其他需報告者, 自然應當加以具體的規定。為使代理關系密切,委托人也應將其銷售計劃及市場動態隨時向代理商提供。此外,若委托人在價格、付款或其他有關方面需變動條件時,也應隨時通知代理商,並規定這種變更從何時生效。報告時期原則上應是隨時報告。然而,當事務不太多時,委托人也可規定代理商定期報告,如規定壹個月或壹個季度至少報告壹次等。
(13)促銷
代理商既然為受托人,自然應當努力推銷,規定此條款是為明確這壹點,這有利於保護委托人的權益。在宣傳、廣告條款中,委托方應當規定,若代理商有不當宣傳,即屬於處理代理事務有過失,應對委托人負責賠償責任。
(14)無形資產的保護
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智力財產是委托人的無形資產,應在代理合同中予以保護。當代理合同中未對此加以規定時,代理商也無權占用委托方的智力財產權。如在商標權方面,代理合同中可以訂明:代理商不得使用商標的全部或壹部分作為任何獨資、合夥或公司和名稱;代理商不可將委托方的商標用於代理合同規定外的其他用途;委托方的未註冊商標,代理不得任意註冊據為已有;本條款中還規定,委托方的無形資產受到侵害時,應如何處理。
例如,鐵路路徽就沒有註冊商標權。有很多個體托運點打著鐵路托運(代理)的牌子經營,其實與鐵路運輸企業毫無關系。
(15)合同期限的規定
這壹條主要應規定兩點:壹是合同期限的約定,即約定委托方與代理方的代理關系維持多長的時間。由於委托方與代理方各自發展的需要,代理期限的長短也隨之變化。委托方若打算利用代理商打人國外市場後,再自設營銷網點代替代理商的功能,這時可考慮訂為期較短的代理合同。若委托方自己無力開拓市場或自設營銷網點花費太大,可與代理商訂立長期合作的代理合同。二是代理合同延期的方式,經過壹定時間的合作,若委托方與代理商雙方都對對方滿意時,這時便會考慮在合同到期後,延長代理合同的`有效期。這便是代理合同的延期問題。有些代理合同采取自動延期的方式,即規定代理合同在滿期前的壹定時期內,如當事人的壹方未向對方表示終止合同的意思時,代理合同自動延期。
(16)合同的終止
如合同期滿,雙方未將合同延期;代理銷售額未達到最低額;合同的壹方破產、清算、死亡(自然人);法院勒令停業、改組、合並、轉讓等情況下,可終止合同。壹般應規定,代理合同終止之後,不影響合同終止以前發生的權利與義務。例如,在合同有效期間所接受的訂單,雖然還沒有交貨,但仍應按照合同規定交貨,傭金按原規定付給代理商。
(17)禁止受賄條款
應規定代理商不得利用其代理的地位收取賄賂,或進行私下交易。
(18)不可抗力條款
壹般來說,代理商或委托方不按合同行事時,將按合同受到處罰,但若此行為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則可免除處罰。任何壹方,都可對不可抗力造成的行為失敗或行為不按時不負任何責任。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災害、政府命令或限制、戰爭(包括宣戰的與未宣戰的)、運動、交通阻塞、禁運、革命爆發、騷亂、罷工、瘟疫及其他突發事件如火災、洪水或其他超越當事人雙方控制能力的事件。
(19)通知條款
在代理合同中,應規定雙方相互通報情況時使用的通知方式、通知地址,以及通知方式變動後應通知對方。行使本代理合同中的任何通知都應以傳真、掛號信或快遞方式寄送到通訊地址。如果任何壹方改變其通訊地址,應通知對方。
(20)轉讓條款
壹般應規定,除了有特約外,代理合同不得轉讓。這是由於代理合同是基於相互信任的關系而制訂的。當事人也可在合同中約定可轉讓代理合同。不過這樣做,給雙方壹種不穩定感,故而采納的可能性很小。
(21)準據法條款
國際運輸代理中,由於委托方與代理商處在不同的國家之中,各國法律又不同,為了防止日後爭執,雙方必須約定以何種法律為準據法。如未約定準據法,就以當事人的國籍、住所、合同訂立地、合同履行地來決定準據法,壹般只需記載國家名稱就可以了。但對於聯邦制國家,由於每壹邦、州各有不同的法律,因此還得規定以哪壹州的法律為準據法。
(22)仲裁條款
當委托方與代理商發生沖突爭執時,他們可以訴諸法律,也可由仲裁人依據雙方的***同意見,做出公平合理的仲裁決。實際生活中,發生沖突時,訴諸法律不壹定是最好的辦法。因為訴諸法律往往手續麻煩、費用高、解決不及時,並且壹場官司後,雙方感情破裂,合作關系便再也維系不下去。而采用仲裁方式,手續簡便、費用低、解決迅速;而且可公平、合理地解決爭端;仲裁壹般不會破壞雙方的情感,代理與被代理關系仍可維持下去,而且,仲裁結果與法院判決壹樣具有約束性效力。代理雙方若同意對某些可能發生的爭端采取仲裁方式時,應訂立如下條款:表明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爭端、爭議;仲裁的範圍;規定哪些方面的爭議可以采用仲裁方式,哪些方面的爭議則可采用法律訴訟方式解決,仲裁地與仲裁機構;特定仲裁人或仲裁人的選任方法;仲裁的適用規則;仲裁費用的負擔方法,壹般是雙方***同負擔。
(23)管轄法院
當代理中的爭執用私下解決與仲裁裁定方式都不能解決時,代理雙方則會考慮訴諸法律。若代理合同中沒有規定管轄法院時,當事人可以向任何法院起訴(對管轄法院有具體規定的國家除外),這時雙方都試圖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院為管轄法院。為避免雙方爭執不下,所以雙方應預先約定。例如,在合同中規定:?本合同規定以英國法律為準據法,服從英國倫敦高等法院的裁判管轄。?此規定不僅指出了管轄法院的所在國家為英國,而且具體到壹某壹法院,即英國倫敦高等法院,因而比較清、具體。
(24)完整契約條款
所謂完整契約條款是指:在達成書面的代理合同之前,代理雙方可能以非書面(如口頭方式)或以電報等方式達成過協議,這時就要在正式的代理合同中訂立完整契約條款,規定本合同以前的壹切非書面形式、電報形式的協議作廢,壹以合同中為準繩。若沒有訂立這壹條款,當非書面形式與正式協議內容有所不同時,而雙方有爭議時,以哪壹個合同為準繩便有微詞了。
(25)正本條款
正本條款使用權目是:當代理雙方處於不同國家之中時,銷售代理合同往往以兩國文字分別訂立兩份合同。合同意思當然是壹致的,但由於國與國之間語義的細微差別及翻譯水準的高低不同,兩份代理合同之間或多或少在語義上有壹定差別。為了統壹起見,可規定某種文字的合同為合同正本,作為判定雙方權利與義務的準繩。委托方與代理商壹般都力求以本國文字簽訂的合同為合同正本。
(26)結尾條款
結尾條款通常包括如下內容:本合同中的制作份數為多少;簽署日期;合同簽署之後即開始生效;當事人簽名或加蓋印章。關於當事人簽名方面應註意三點:英美法系國家規定必須加蓋印章,合同才生效;由代理人代為簽署時,應明確記載?該代理人為委托方之代理?,否則合同不生效;合同當事人為法人時,應由有代表權的代表人簽名,若由無代表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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