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交貨規則要點
(壹)螺紋鋼及線材期貨合約最後交易日前第三個交易日收盤後,自然人客戶的螺紋鋼及線材期貨合約持倉為0手。從最後壹個交易日前的第二個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戶交割月份的持倉由交易所直接平倉。
(2)交付程序
1,第壹個交貨日期
(1)買家聲明意向。在第壹個交貨日期內,買方向交易所提交所需貨物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品牌、數量和指定發貨倉庫名稱。
(2)賣方應提交標準倉單(螺紋鋼和線材期貨合約也允許提交工廠倉庫標準倉單)。賣方應在首個交割日內,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向交易所提交已支付倉儲費用的有效標準倉單。
倉庫標準倉單的相關規定,請參照《上海期貨交易所指定鋼廠倉庫交割辦法(試行)》。
2.第二次交貨日期
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第二個交割日,交易所根據現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四舍五入、就近匹配、統籌安排”的原則,將標準倉單發放給買方。對於不能用於下壹個期貨合約交割的標準倉單,交易所按照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買方。
3、第三個交貨日
(1)買方付款和收貨。買方應在第三個交割日14:00前將貨款交付交易所並取得標準倉單。
(2)賣家收款。交易所在第三個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支付給賣方。如遇特殊情況,交易所可延長交割貨款的支付時間。
4.賣方應在第四和第五個交貨日支付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交易所實物交割手續中的標準倉單。
賣方客戶授權標準倉單給賣方期貨公司會員辦理實物交割業務;
賣方會員向交易所提交標準倉單;
交易所向買方會員分發標準倉單;
買方期貨公司的成員將標準倉單分發給買方的客戶。
(4)螺紋鋼、線材實物交割完成後,買方對交割商品的質量、數量有異議的(有爭議的交割商品應在指定交割倉庫),應在實物交割月份的次月15前(含當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至節後第壹個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書面申請, 並向交易所指定的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鋼筋和線材指定)提供用於交貨的每批鋼筋和線材的有效期應涵蓋本次交貨的最後交貨日期。 即使每批螺紋鋼和線材交貨的截止日期早於質量異議期的提交截止日期,如果該批貨物的質量鑒定結論為不合格,賣方仍需對該批交貨的實際質量承擔全部責任。上述規定是指在最終交割日之後,如果倉單有效期已過,但質量異議期未過,只要貨物尚未出庫,買方仍有權對數量和質量提出異議。如果貨物經質量檢驗機構鑒定為不合格,賣方應對交付貨物的實際質量承擔全部責任。
(5)倉儲保管
發貨人將貨物交付到指定的交貨倉庫前,應申請入庫申報(交貨預測)。
入庫申報內容包括品種、等級(品牌)、商標、數量、發貨單位、指定發貨倉庫名稱等。,並提供各種文件等。
客戶應當委托期貨公司會員辦理交割預測(入庫申報)手續。
在倉儲能力允許的情況下,交易所將考慮委托人的意願,在3個交易日內決定是否批準入庫。貨主應當在交易所規定的有效期內,將貨物交付到經批準的倉儲申報中指定的交割倉庫。未經交易所批準入庫或未在規定有效期內入庫的商品,不得用於交割。
貨物到達指定交割倉庫後,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按照交易所相關規定對到貨情況及相關單據進行核查。驗收後,指定發貨倉庫應將入庫驗收結果錄入標準倉單管理系統。會員向交易所提交制作標準倉單的申請,經交易所批準後,指定交割倉庫方可出具標準倉單。
貨物到達倉庫驗收時,業主應前往指定的交貨倉庫進行檢驗;如委托人未在倉庫驗貨,則視為委托人同意指定交貨倉庫驗收。
標準倉單的合法持有人提貨時,指定的提貨倉庫應在核對標準倉單後提貨。貨主可以自行到倉庫提貨,也可以委托指定的提貨倉庫代為提貨,但委托指定的提貨倉庫代為提貨時,貨主應當到倉庫監督提貨。如業主不來倉庫監督交貨,則視為從指定的交貨倉庫交貨無誤。
從指定發貨倉庫發貨時,應及時填寫《標準倉單發貨確認單》(壹式兩份,業主和指定發貨倉庫各壹份),並在相應的標準倉單上加蓋到貨專用章,與倉庫配對,妥善保管備查。
二、螺紋鋼的交割
第1條交貨單位:300噸。
第二條交割等級見上海期貨交易所螺紋鋼期貨標準合約。
第三條交貨鋼筋的質量規定
交割的鋼筋應為在交易所註冊的工廠生產的註冊商品。
交貨鋼筋的形狀、尺寸、重量和允許偏差應符合國家標準GB 1499.2-2007《鋼筋混凝土用鋼第2部分:熱軋帶肋鋼筋》的規定。
每批交貨的螺紋鋼有效期為自生產之日起90天內,自生產之日起30天內進入指定的交貨倉庫才能做倉單。本段具體操作依據《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細則》第十條的相關規定。發貨人將貨物交付到指定交割倉庫前,應當委托期貨公司會員辦理入庫申報(交割預報)手續。因此,在生成標準倉單的過程中,貨主必須在商品生產之日起30日內委托會員通過標準倉單管理系統提交入庫申報,並將商品交付至交易所指定的交割倉庫期貨棧。倉庫對貨物和單據進行核對並將驗收結果輸入倉單系統後,會員應當及時通過倉單系統向交易所提交制作倉單的申請。指定交付倉庫交付的鋼筋長度為9米,長度為12米。
第4條交貨鋼筋的包裝和堆放
交貨鋼筋的包裝、標誌和質量證明書應符合GB1499.2-2007《鋼筋混凝土用鋼第2部分:熱軋帶肋鋼筋》的規定。
每張倉單的鋼筋應由同壹廠家生產的商品組成,具有相同的品牌、註冊商標、相同的公稱直徑和相同的長度,且組成每張倉單的鋼筋生產日期不得超過連續兩天,以最早的日期為該倉單的生產日期。
每張交貨鋼筋倉單的對象應作為壹個堆放位置進行堆放。第五條商品交付的必備文件應當提供註冊生產企業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
第6條測量和溢流
交付的鋼筋應通過實際稱重進行測量。每張螺紋鋼標準倉單的實物溢出不得超過3%,增減條款的實物溢出不得超過0.3%。
第七條交割期間,當日14:00前完成標準倉單、增值稅專用發票、貨款等交割事項的,交易所當日退還其對應的交割部位保證金。當日14:00後成交的,交易所將於下壹交易日清算交割頭寸保證金。
第八條交割地點:交易所指定的交割倉庫和工廠(由交易所指定,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