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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著作權法》不保護書名

□ 郭冰九書名是作者智力勞動的成果,應當先尋求著作權的保護。我國《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僅限於作品本身,而未明確包括作品的名稱。雖然我國《著作權法》有關於"保護作品完整性"的規定,可以據此作出有關著作權的擴大解釋,從而使作品名稱包括在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之內,那就必然要求作品的名稱具有壹定的獨創性。然而作品的獨創性在作品的名稱上壹般難以體現與區別,而且事實上我國允許重名作品的存在,只要內容不相同,均可以獲得著作權的保護。可見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將書名列為公***領域,沒有加以專有權的保護。註冊書名商標有可行性圖書本身具有雙重屬性,從體現作品的意義上講,圖書作為作品的載體,是版權客體,這個客體實質上仍是作品,而不是圖書本身;從紙張、封面、標準化裝訂成書的角度講,它又是壹種產品或商品,是消費者所購買的有形財產,而不是版權的客體,每個讀者已購到手中的作為"物"的圖書,又等同於壹般性的商品。這種雙重屬性導致《著作權法》和《商標法》對圖書的保護側重點的不同,《著作權法》僅保護圖書的內容,《商標法》則保護使用在圖書上的商標,以區別不同圖書的出處,通過逐步建立商標信譽來吸引讀者購買自己的圖書。單從《商標法》的角度說,圖書作為壹種普通的商品,是受《商標法》保護的,用書名進行圖書商標的註冊,只要不違反《商標法》的規定,原則上並無不可。但書名往往與作品,即圖書的內容緊密結合,致使大多數的書名,尤其是單行本的書名,由於違反《商標法》中關於顯著性和禁用條款的規定而得不到註冊。也有相當壹部分書名並不直接表示圖書的內容,完全符合《商標法》的規定,本人認為是可以註冊的。但必須明確,由於書名的特殊性,註冊書名商標必須要經過商標局的嚴格審查。書名商標的保護範圍許多作者和出版社希望通過商標註冊來保護自己對於書名的獨占權,這種願望能不能實現,取決於書名商標的保護範圍。筆者認為,作為商標,得到註冊的圖書名稱,其申請人享有排他的商標專用權,未經他人許可,任何人不得在圖書上使用該書名作為商標,這壹點是毋庸置疑的。當然圖書名稱屬於公有範疇,其他作者仍然可以以該書名進行創作,亦可以出版,只要內容與重名的作品不相同,就可以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這是書名商標與普通商標的重要區別之處。只是重名圖書的出版發行者不得在其書名上標註註冊商標(?),否則就應當以侵犯他人的商標專用權論處。現行《商標法》中對書名商標的保護範圍並無明文規定,我們建議立法部門能在《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修改時對此問題加以訂立,以便對書名商標實行有限制的保護,避免與《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發生沖突。書名商標的審查商標局在審查書名商標時,除了依照《商標法》的規定,按照審查普通商標的標準進行審查外,還區分不同類型的圖書名稱,適當調整其審查的尺度。1.雜誌、期刊的名稱是我國法律明文規定可以全名進行商標註冊的,鑒於此種出版物與其它圖書相比,在內容上具有專壹性,發行上具有穩定性。取得商標註冊後就享有對雜誌、期刊名稱的專有權了,排他性極強。為了繁榮我國雜誌期刊市場,促進科學文化交流,審查時尺度是放寬的,只要名稱不完全相同就能夠核準商標註冊。2.單行本書籍的名稱,許多國家明文規定不能獲得商標註冊,應該得到某種形式的明確並向社會公開。考慮到單行本書籍的數量極其龐大,命名十分復雜,實踐中很難用固定的形式加以明確,因而雖然現階段單行本書籍的名稱可以註冊圖書商標,但審查重點放在其是否直接表示了圖書的內容上,從嚴掌握。只有不直接表示圖書內容的單行本書名才能被核準商標註冊。3.百科全書、辭書的書名和叢書的總稱,在不違反商標法禁用條款的基礎上審查標準可以適當放寬。重點審查的是這類名稱的獨創性,如《老漫畫》、《老照片》這些帶有獨特風格的名稱,雖然在壹定程度上反映了書籍內容,但使用的結果可以使讀者產生深刻印象,也應當予以書名商標的保護。鏈接:近日,蔡駿將"蔡駿心理懸疑小說"系列註冊為圖書商標,該圖書商標包括"蔡駿心理懸疑小說"的名稱和Lo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