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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六大系統

第壹條為進壹步轉變政府機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服務經濟建設,特制定本制度。

二、接受企業、投資者和群眾首問的工商工作人員為首問責任人(以下簡稱首問人),履行首問責任制。

第三,第壹個提問者要認真接待和處理外來人員提出的問題和需要處理的事項,凡是對本崗位負責,能夠壹次性解決的事項,必須壹次性解決。

四、外來人員提出的問題和事項涉及其他崗位或其他內部部門的,第壹提問者應負責幫助聯系並做好接待工作。

五、外來人員的事項涉及工商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時,首次提問者應妥善解釋並給予必要的指導。

六、耐心回答外來人員提出的問題,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或誤導;對企業、投資者、群眾漠不關心,甚至推諉拒絕,根據其情況對當事人進行相應處理。

七、本制度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紀檢監察室負責解釋。壹、為確保公平、公正、公開執法,為我市經濟創造優良的發展環境,根據省、市關於落實“六項制度”優化服務環境的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工商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全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依法行使企業(公司)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名稱預先核準權;動產抵押物登記、經濟合同管理;商標使用管理;廣告經營單位的廣告管理和審批;查處經濟違法案件、維護市場經濟秩序、調解經營者與消費者糾紛等工商管理職能。

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實行壹站式辦公;利用報紙、電子觸摸屏、網站、公告欄等形式,宣傳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程序,以及企業、外資、商標、廣告、市場監督管理中相關事項的辦結時限;公示工商行政管理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在服務窗口為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外來人員提供免費服務指南和咨詢服務;應企業和投資者的要求,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免費提供代理服務、預約服務、延時服務、上門服務、引領服務。

四、全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投資者和外來人員申辦各類登記審批事項,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努力縮短時限。也就是在手續齊全,證件證件齊全,符合條件的地方。

1,3日內完成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答復結果(法定時限10日內);

2.各類企業工商登記應在15天內完成(法定時限45天內);

3.變更、註銷登記應在10日內完成(法定時限30日內);

4.市場名稱預先核準在3日內完成(法定時限30日內);

5.動產抵押物登記在5日內完成;

6、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實施開業、變更、註銷登記3日內完成相關材料的審查並完成(法定時限7日內);

7.15日內(法定期限30日內)完成有限公司的設立;有限公司變更註銷登記應在10日內完成(法定期限30日內);

8.受理商標申辦的指定印刷單位在7日內完成;對指定商標印刷單位年檢和照片檢查的申辦受理,應在2日內完成。

9、確認廣告經營資格,3日內核發《戶外廣告經營登記證》、《臨時廣告登記證》和《印刷品廣告登記證》;發布前對國家規定的特殊商品廣告內容進行審查,3日作出是否發布的決定;

10.在接到投訴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對走私、販私、制假售假行為立案的答復,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11.接到消費者投訴後,依法處理,涉及鮮活農副產品的消費者投訴,當日內處理完畢;壹般消費者投訴應在7天內答復(法定時限10天內)。

五、為企業、投資者和外來人員辦事,應做到文明、熱情、快速、準確,或耐心解釋和說明。

六、工商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追究失信責任:

(1)辦理營業執照(證)的,對手續齊全、證件齊全的,應當受理審批,但不受理審批,在承諾時限內不核發證照核對事項的;

(二)未認真審核申請營業執照(證)的有關文件或未履行法定程序而錯發的;

(三)對經濟違法行為應當查處而不查處、處理不當或者違反規定程序造成錯案的;

(四)不按承諾受理和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違反程序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違反其他服務承諾的。

七、對工商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服務承諾的行為視情節給予相應處理。

八、本制度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紀檢監察室解釋。第壹條為進壹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效率,保證各項行政執法工作規範、便捷、高效運行,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特制定本制度。

二是限時辦結制,是根據審批事項的復雜程度,對所有工作環節和程序進行量化和細化,分別規定辦理時限,確保企業和投資者申報事項能夠如期辦結的高效服務制度。

第三,在法定期限內辦理所有註冊申請。符合條件且證件、證書齊全的,可在法定期限內辦結。具體辦理時限如下:

1.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在3日內(工作日,下同)完成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登記,並回復結果(法定時限內10日內);辦理各類企業的工商登記,在15日內(法定時限45日內)核對企業提交的材料和證明文件是否與申請核準登記壹致、內容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辦理變更、註銷登記,在10日內(法定時限為30日)審核完成企業提交材料和證明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2、辦理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證件齊全,符合條件的,7日內對提交的材料、證件進行審查並齊全;辦理變更、註銷登記,3日內完成相關審核工作。

3、辦理企業動產抵押登記,手續完備,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完成相關審查並辦結。

4、具備合法條件,證件齊全、真實、合法、有效。確認廣告經營資格,核發《廣告經營許可證》,並在7日內依法審核辦理;對符合規定條件、證件齊全、真實合法有效的,核發《戶外廣告發布登記證》、《臨時廣告經營許可證》、《印刷品廣告發布登記證》、《店(牌匾)廣告發布登記證》,並在5日內審核完畢;發布前對國家規定的特殊商品廣告內容進行審查,並在3日內作出是否發布的決定。

5、接到投訴、舉報後,在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通知當事人。

6、接到消費者投訴、申訴、關於生鮮農副產品消費的投訴,當天處理完畢;壹般消費者投訴應在7天內答復(法定時限10天內)。

四、對申請營業執照(或許可證)等業務,手續完備、證件齊全,而工商行政執法人員不按本制度規定的時限予以辦理的,視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本制度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處解釋。第壹條為了更好地規範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的行政行為,保證行政執法人員忠於職守,不斷提高執法水平,更好地為經濟建設服務,制定本制度。

第二,失職追究制度是壹種因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而追究企業、投資者和群眾責任的工作制度。

三、工商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追究行政執法失職行為:

1,申請營業執照(證)齊全、手續完備、證件齊全,無其他正當理由不予批準的;

2、凡未在規定時限內頒發許可證(證)和行政審批事項的;

3.未認真審核申請營業執照(證)的有關文件,未履行法定程序,錯發營業執照的;

4、企業、投資者和群眾申報材料丟失,造成後果的;

5、查處經濟違法案件,因事實不清、定性不準等原因,造成錯案的;

6、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應當保護而未保護,造成不良後果的;

7.其他失職行為。

四、工商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的,視情節給予以下處罰:

1,情節輕微,未給企業、投資者和外來辦事人員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責令行政執法人員向當事人賠禮道歉,並在本單位進行批評教育;

2、情節嚴重,給企業、投資者和外來人員造成影響和損失的,在系統內通報,並受到黨紀或政紀處分;

3、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本制度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紀檢監察室負責解釋。壹、為加強執法監督,保證依法行政,進壹步規範執法行為,更好地服務經濟建設,根據省、市關於實施“六項制度”優化服務環境的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工商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負面備案制,就是將不予備案的理由以書面形式報有關部門備案,以備日後查詢,並作為對那些不符合審批條件、有爭議的事項追究責任的依據。

三是各級工商行政執法人員在受理企業登記、辦理商標印制單位核準、廣告登記、動產抵押登記等事項時,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認真負責地向企業說明理由。,並依法給予引導。

四、設立“負面備案表”,設置申請審批、負面理由、申請人簽名、受理機構和承辦人員、主管領導等欄目。

五、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審批條件、有爭議的審批事項,由承辦人負責填寫負面備案表,壹式四份,報同級法制機構,並報同級紀檢監察機構。

六、法制機構和紀檢監察機構應建立負面備案檔案,加強備案材料管理,並提供參考服務。同時負責負面備案的檢查、指導、監督和處理。

七、對不執行本制度的行政事業單位和工作人員應報告而未報告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理。

八、本制度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處解釋。1.為方便企業投資者和群眾辦事,更好地為其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優化當地經濟發展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自由代理制度是處理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事務。第壹受理部門要確定專人負責,聯系、督促、協調相關部門盡快辦理,免費代理企業、投資者和群眾申報事項,最大限度縮短辦理時間。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實行免費代理的範圍,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企業、投資者和群眾自行辦理申請有困難的事項,在法定收費之外的範圍,具體包括以下事項;

1.需要與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溝通協調的與企業和投資者登記註冊有關的事項;

2、企業和投資者申報國家級和省級“重合同守信用”企業榮譽稱號過程中需免費辦理;

3、免費代理企業申報省著名商標、國家馳名商標的申報;

4.需要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的廣告業務;

5.其他應當免費辦理的事項。

四、凡應由企業、投資者和群眾免費辦理的事項,壹律由有關業務部門辦理。

5.對企業和投資者反映的應免費辦理而未免費辦理的問題,壹經查實,將按照查處“不作為”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對代理過程中發生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六、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對同級免費代辦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

七、本制度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