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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不用的商標是無效的。

法律分析:十年不用無效。根據《商標法》相關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