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鼓勵規模以上網絡創業企業入駐網商園,並為其做好相關的配套服務。入園網絡創業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在本區依法辦理工商註冊登記。企業結算平臺、納稅和社保關系均在本區。企業有健全的支付、信用、物流、認證等體系。招用5名以上的本區戶籍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年銷售額達1000萬元及以上的或日發貨量達到100單及以上的。區相關職能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互聯網創業政策扶持互聯網創業政策扶持。
二、補貼政策,對已進行工商註冊登記的網絡創業企業,按照《關於進壹步完善創業扶持政策意見的通知》(鎮人社發〔2013〕55號)等文件規定,享受創業者社會保險補貼、創業帶動就業崗位補貼、創業場租補貼、中小微企業新招用高校畢業生社保補貼、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創業培訓補助等創業扶持政策。對未經工商註冊登記從事網絡創業經營並通過網上交易平臺實名註冊登記的,按上級部門有關規定,經人力社保、財政部門審核認定,可參照享受網絡創業扶持政策。
符合相關規定的,本市戶籍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和失業人員首次網絡創業,投資設立股東2人以上,註冊資本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可“零首付”註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註冊資本。
三、對本市戶籍的失業人員和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等從事網絡創業的,自其首次在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按規定免收登記類、證照類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場地租金補貼:網絡創業企業入駐網商園並租用園區內生產和經營用房的,根據企業規模、招用員工人數和繳納社會保險等情況,經認定,從設立(或引進)起3年內按規定給予場地租金補貼,入駐園區企業每家補貼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
五、財政貢獻獎勵:凡是入駐網商園的網絡創業企業,自企業首次獲得營業收入起三年內,分別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企業主體稅種(增值稅、所得稅、營業稅,不包括查補稅款)的稅收留區部分的100%、75%、50%。
六,金融支持優惠:凡是入駐園區的創業者,符合相關條件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到期還本付息後,據實全額貼息。其中,高校畢業生在相關園區內從事創業活動的,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10萬元;參加創業培訓且符合規定條件的,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15萬元;由自然人提供信用保證的,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20萬元;提供有效抵(質)押物進行反擔保的,貸款最高額度不超過30萬元;對合夥經營的,可提供每人不超過15萬元,最高金額不超過50萬元的小額貸款。上述貸款期限為1年,到期還本付息後,符合條件的可續貸2次。
七、人才培訓補助:支持入園的網絡創業者和從業人員參加各類相關培訓,經認定後,並簽訂3年以上服務協議,給予每人培訓費50%的補助,培訓補助最高不超過3000元,每家企業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八,完善配套服務:鼓勵各類創業服務機構為網絡創業者開展政策咨詢、信息服務、創業培訓、專家指導、風險評估、項目開發、創業孵化、融資服務、開業指導和後續服務十位壹體的專業化、個性化創業指導服務。對成效突出的機構,可給予適當的獎勵。對為入園的網絡創業企業提供網站設計、攝影、攝像、美工、模特、活動策劃推廣等服務的企業,符合條件的,享受和網絡創業企業同等扶持政策。支持網絡創業企業在規劃的園區內建設配送服務中心,鼓勵大型物流企業入駐園區,並投資建設標準化倉儲設施和電子分撥中心。鼓勵國內外專業機構建立電子商務和電子物流呼叫服務中心、在線多語即時轉換中心、網絡架構維護和數據采集分析中心、第四方電子物流服務中心等,提高電子商務國際化水平。入駐園區的配套服務企業符合條件的,享受和網絡創業企業同等扶持政策。
九、健全創業服務平臺:進壹步完善創業服務軟硬件設施,優化創業服務,鼓勵規模以上的網絡創業企業入駐我區相應的特色網商園區。支持有條件的園區設立配套商務交流中心、健身服務中心、公***會議中心等;設立企業申報辦理“壹站式”代辦服務系統,可代辦入駐企業的工商、稅務、金融、保險、通信、財務代理等各類綜合業務;建立企業網絡服務平臺QQ群,園區企業聯誼會等,定期開展會員活動,搭建良好的溝通交流平臺互聯網創業政策扶持投資創業
十,加快組建鎮海區網絡創業企業聯合會,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組織、協調、服務、監管等職能,支持協會組織開展面向網絡創業企業的電子商務應用推廣活動,以購買服務或資助等形式支持行業協會牽頭制定相關標準和規範,鼓勵行業協會開展行業發展相關研究和統計監測。根據協會工作開展情況,給予不超過30萬元/年的補助。
十壹、加強服務保障力度:幫助網絡創業企業提高企業知名度,註重品牌建設,幫助其申請專利、著作權和商標,建立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協調各類知識產權糾紛;與轄區專利、律師事務所合作,不定期開展法律培訓,提供優質服務;與轄區律師事務所和專利事務所建立戰略合作關系。
十二、網絡創業企業只能享受市、區同類創業扶持政策或類似優惠政策中的壹項,不能重復享受。對網絡創業企業弄虛作假騙取政策資金、違反規定使用政策資金的,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全額追回補助獎勵資金,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