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和市區其他區域單位的社會用字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市、縣(市、區)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用字管理工作。第四條商務、交通、教育、工商、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城管監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做好社會用字管理工作。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用字,是指書寫、印刷、刻寫、澆灌的具有象征性、象征性的漢字。其範圍主要包括:
(壹)報紙、期刊、圖書等出版物;
(二)公文、宣傳品、電報、票據、證書、標語、標誌、標識、隊(校)旗、隊(校)制服、公章、證書、獎品、名片;
(三)商品名稱、商品包裝、商品說明、商標標識和廣告用語;
(四)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實體名稱、行政區劃名稱、居民區名稱和具有地名意義的臺、站、港、場、路、街名稱)、單位名稱和牌匾用字;
(五)電影、電視、戲劇等銀幕和音像制品;
(6)電子計算機信息處理用漢字。第六條社會用字標準:
(壹)印刷字體以文化部和原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聯合發布的《印刷通用漢字表》1965 1為準。
(2)簡化字以國家語委6月1985 10再版的《簡化字匯總》為準;
(3)規範漢字的標準為文化部和原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於2004年2月22日聯合發布的《第壹批異體字整理表》中所列規範漢字的標準,1955,1955。但是,如果所列標準漢字與簡化字表不壹致,應以簡化字表為準。第七條社會用字不得使用下列漢字:
(1)繁體字;
(2)異體字和舊字形;
(3)廢止的《第二次漢字簡化方案(草案)》中的簡化字;
(4)造詞。第八條書寫漢字、漢語拼音和外文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中文書寫線條,橫向從左至右,縱向從右至左;
(二)裝飾藝術用字(包括篆書、隸書、草書等。)書寫正確,美觀,易於識別;
(3)漢語拼音拼寫準確,字母書寫正確,分詞連詞;商品包裝、廣告等。可以單獨使用漢字,或者既使用漢字又使用漢語拼音,但不能單獨使用漢語拼音;
(四)涉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牌匾上的外文應當與中文同時書寫,中文在上,外文在下,排成兩行,外文不得單獨書寫。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保留或者臨時使用繁體字:
(壹)翻印、整理、出版經典圖書;
(2)革命烈士、歷史名人的墨跡;
(三)文物古跡銘文;
(四)國際友人和歸僑的題詞;
(五)書法藝術作品;
(六)壹直使用繁體字的出口商品名稱和包裝;
(七)建國前創辦的文物、字畫、中醫等店鋪的牌匾。第十條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漢字,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壹年內進行清理和糾正。
大型金屬、水泥、石碑牌匾用字不規範,難以立即糾正的,應報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批準後,方可制作規範字牌,並懸掛在顯著位置。第十壹條本辦法由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辦法自1995年7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