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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經營許可證在哪裏辦理

法律分析:申請單位或個人向區政務中心新聞出版(版權)局窗口提出書面申請後領取《設立印刷企業申請書》。經營出版物印刷業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明確的業務範圍。

(三)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廠房建築面積不少於800平方米。

(四)有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註冊資本不少於200萬元人民幣。

(五)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設備,具備2臺以上最近十年生產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的自動對開膠印刷設備。

(六)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必須取得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七)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法律依據:《印刷業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本條例所稱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地圖、年畫、圖片、掛歷、畫冊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本條例所稱包裝裝潢印刷品,包括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及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紙、金屬、塑料等的印刷品。本條例所稱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資料、圖表、票證、證件、名片等。本條例所稱印刷經營活動,包括經營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裝訂、復印、影印、打印等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企業從事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審批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申請,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