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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是否違法?

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如果涉及正常經營範圍內的事項,不違法。對表決程序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合法合規。相反,不公平的關聯方交易者要承擔壹定的法律責任。不公平關聯交易是指特定關聯交易的實質性內容,主要是交易結果在實質上不公平,有損於交易的相關利益主體,特別是參與交易的非關聯方的權益。

1.關聯交易的範圍有哪些?

根據稅法的規定,關聯交易主要包括:

1.有形資產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轉讓。

有形資產包括商品、產品、房屋和建築物、車輛、機器設備、工具和器具等。

2.金融資產轉移。

金融資產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賬款、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

3.無形資產使用權或所有權的轉讓。

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業秘密、商標權、品牌、客戶名單、銷售渠道、特許經營權、政府許可、版權等。

4.融資。

資金包括各種長短期借款資金(含集團資金池)、擔保費、各種有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

5.勞務交易。

勞務包括市場調研、營銷策劃、代理、設計、咨詢、行政、技術服務、合同研發、維修、法律服務、財務管理、審計、招聘、培訓、集中采購等。

2.關聯交易對公司有哪些不利影響?

1.關聯交易可能增加公司經營風險,使公司陷入財務困境,並可能導致壞賬風險:如果大股東提供擔保、資金或大股東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資金,將給公司帶來潛在的財務風險;如果與大股東及相關人員進行不平等交易,會降低公司利潤。

2.影響公司獨立經營能力,降低抵禦外部風險的能力。過多的關聯交易會降低公司的競爭力和獨立性,使公司過於依賴關聯方,尤其是大股東。比如壹些公司的原材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的主要對象都是關聯方,經營自主權受到很多限制。由於公司獨立性差,對關聯方依賴性強,市場競爭力下降。如果關聯方難以自保,公司可能會進入低谷。

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是壹種新的交易類型。但由於關聯交易涉及的公司會增多,不同意見也會增多,因此很可能會對公司經營產生壹定影響。任何交易方式都不能涉及違法物品,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壹條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壹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占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雖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和股東大會的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

(3)“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控制公司行為的人。

(4)關聯關系,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關系。然而,國家控制的企業並不僅僅因為它們受國家控制而有關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規定(五)

第壹條關聯交易損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據《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公司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請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賠償損失,僅以交易履行了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信息披露、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等程序為由,對被告提出的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未提起訴訟的,符合《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壹款規定條件的股東,可以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壹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