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辦理商標轉讓時,可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分別來函通知轉讓意向,並分別加蓋公章;
3、辦理商標續展時,註冊人須於商標註冊有效期滿前半年主動向有關部門提出並提供有關註冊情況。壹般情況下,有關部門屆時將盡可能提前通知註冊人續展,但不承擔由於萬壹沒有通知或註冊人沒收到通知而產生的後果;
4、商標註冊後必須按要求在註冊國或地區使用。註冊人應註意保留商標註冊前後的使用證據。如含有該商標的商品銷售合同、發票、提單等和該商標在註冊國(地區)的廣告、宣傳材料、樣本等。須辦理提交商標使用聲明者,必須按聲明書的有關要求填寫並妥為簽署後,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同時提供實用標簽等有關使用證據;
5、辦理商標異議、爭議、侵權訴訟事宜時,委托人應詳細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