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定義和概述
1條定義
本指引所稱有限責任公司收購,僅指收購人出於資源整合、財政稅收和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的需要,通過購買公司股東的出資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控制出資,取得有限責任公司控制權,購買公司資產並能夠自主經營該資產的行為。
本指引所稱目標公司是指被收購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收購方式
根據收購對象的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的收購方式有:
2.1資產收購,以目標公司全部或部分資產為收購標的;
2.2出資收購是指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出資為收購標的的收購。
第3條特別事項
3.1律師在辦理有限責任公司收購時應註意尊重目標公司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收購人只有履行法定程序排除股東優先購買權後才能進行出資收購。
3.2在辦理國有資產收購和外資公司收購時,應重視國有資產評估,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二章征收程序概述
第四條壹般有限責任公司的收購程序
4.1收購人與目標公司或其股東進行談判,初步了解情況,然後達成收購意向,簽署收購意向書。
4.2在目標公司的協助下,收購方對目標公司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進行資產評估,對目標公司的管理架構進行詳細調查,並對員工進行記錄。
4.3收購雙方代表與目標公司債權人組成小組,起草並通過收購實施方案。
4.4債權人與被收購方達成債務重組協議,約定收購後的債務償還。
4.5雙方正式協商,並通過協商簽訂收購合同。
4.6雙方應根據《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本次收購提交股東大會等各自權力機構進行審議和表決。
4.7雙方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將采購合同提交相關部門審批或備案。
4.8收購合同生效後,雙方應按合同約定辦理資產過戶和經營權過戶手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法辦理工商和稅務登記變更手續,包括股東變更登記。
4.8.1在目標公司股東名冊中記載受讓方的名稱及按照約定出資的金額。
4.8.2自股東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第五條收購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產投資的公司,還應當註意:
5.1根據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的要求,對目標公司的資產進行評估。
5.2收購項目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
5.3收購完成後,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的要求,辦理資產產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六條購買外商投資企業出資時,應當註意以下事項:
6.1外國股東投資的,應確保合資項目符合《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要求,重新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並遵守法律法規對外資比例的規定。因收購外國股東投資導致外資比例低於法定比例的,應當辦理相關審批,變更公司性質。
6.2涉及合資公司的投資金額、註冊資本、股東、經營項目和股權比例的變更應履行審批手續。
第三章收購準備
第7條準備階段的信息收集
收購準備階段是指從收購方初步確定目標公司到實施收購的準備期。收購準備階段的律師法律事務包括:
7.1協助收購人收集目標公司的公開信息、企業信用狀況、經營能力等信息,在此基礎上對信息進行整理和分析,從公司經營的市場風險方面考察是否存在影響收購活動的重大障礙。
7.2全面研究公司法、證券法、稅法、外商投資等法律法規,對收購的可行性進行法律論證,尋求項目立項的法律依據。
7.3調查本次收購可能涉及的具體行政程序,如本次收購是否違反中國的收購政策和法律,可能產生哪些法律後果,本次收購是否需要當地政府批準或事先申報,當地政策是否對類似收購有傾向性態度。
第四章目標公司盡職調查
第八條律師應當對收購人擬收購的目標公司進行深入調查,對準備階段獲得的相關信息進行核實,為收購人作出收購決定做好充分的信息準備。律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適當增減調查的具體內容。
第九條對目標公司基本情況的調查核實主要包括:
9.1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經營範圍。
9.2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設立和變更的相關文件,包括工商登記資料和相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9.3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章程。
9.4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股東名冊及持股情況。
9.5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會、股東會歷次決議。
9.6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9.7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規章制度。
9.8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與他人簽訂收購合同。
9.9收購標的的轉讓是否存在設定擔保、訴訟保全等限制。
第10條目標公司相關附屬文件調查:
10.1政府相關部門對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批準文件。
10.2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土地、房屋產權及租賃文件。
10.3目標公司與子公司及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
10.4目標公司與子公司簽訂的相關代理及許可合同。
第11條目標公司財產狀況調查:
11.1公司財務數據,包括各種財務報表、評估報告、審計報告。
11.2不動產證明,動產清單,保險信息。
債權債務清單及其證明文件。
11.4完稅證明。
第12條對目標公司管理人員和員工的調查:
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員工的就業條件和福利待遇。
12.2主要技術人員掌握的公司商業秘密,與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等。
12.3特殊崗位員工保險情況。
第13條目標公司經營狀況調查:
13.1目標公司項目設立及審批。
13.2目標公司簽訂的所有合同。
13.3目標公司客戶名單及主要競爭對手名單。
13.4目標公司的產品質量保證文件及對個人客戶的特別保證。
13.5目標公司廣告協議及廣告產品復印件。
13.6目標公司產品責任險。
13.7目標公司產品及環保。
13.8消費者對目標公司產品的投訴。
目標公司的特許經營。
第14條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知識產權調查:
14.1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擁有的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文件。
14.2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開發的可能取得知識產權的智力成果報告。
14.3目標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在申請的知識產權清單。
第15條目標公司法律糾紛調查:
15.1正在進行和可能進行的訴訟和仲裁。
15.2訴訟或仲裁中的權利主張和放棄。
15.3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第五章收購意向的達成
第16條律師應當在信息收集和調查的基礎上,提示委托人本次收購的法律風險並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必要時出具法律意見書,起草或審核本次收購的意向書。收購意向書通常包括以下內容:
16.1收購標的。
16.2收購方式及收購合同標的。無論是資產收購、出資轉讓還是其他,都應根據收購方式的不同確定收購合同的主體。
16.3收購項目是否需要雙方股東大會批準。
16.4采購價格和確定價格的方式。轉讓價格通常通過以下方式確定:
16.4.1以被收購股權持有人的股權價值作為轉讓價格;
16.4.2轉讓價格為被收購股權對應的公司凈資產值;
16.4.3評估價格為轉讓價格。
16.4.4其他確定轉讓價格的方式。
16.5貨款支付。
16.6收購項目是否需要政府相關部門的批準。
16.7雙方約定的收購條件。
第17條保障條款
律師應提醒委托人意向書與正式收購合同的區別和聯系,並根據委托人的實際需要提醒委托人意向書的法律約束力程度。鑒於收購方在收購活動中投入的人力、物力、財力相對較大,收購方律師應提請委托人註意意向書中的以下保障條款,以防範和最大限度地降低收購的法律風險。
17.1排他性談判條款。該條款規定,未經收購方同意,收購方不得與第三方協商以任何方式轉讓或出售目標公司的股權或資產,否則視為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
17.2材料和信息條款的提供。該條款要求目標公司向收購方提供其所需的企業信息和資料,特別是目標公司尚未向公眾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以幫助收購方更全面地了解目標公司。
17.3保密條款。該條款要求收購的任何壹方在公開宣布收購之前,未經另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方披露與收購有關的信息或資料,除非當局根據法律強制披露。
17.4鎖定條款。該條款要求在意向書有效期內,收購方可以按約定價格收購目標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資產或股權,從而排除了目標公司拒絕收購的可能。
17.5費用分攤條款。該條款規定,無論收購成功與否,收購產生的費用由雙方共同承擔。
第18條的附加條款
在收購過程中,為防止目標公司以收購的名義獲取收購方的商業秘密,作為收購方的律師,應在意向書中設置防範此類風險的附加條款:
18.1的終止條款。這壹條款明確規定,如果雙方未能在規定期限內簽署收購協議,意向書將無效。
18.2保密條款。出於審慎考慮,收購雙方往往會在簽署收購意向書之前簽署保密協議,也可以在簽署意向書時同時設定保密條款。保密條款的主要內容是:
保密條款適用的對象。除收購雙方外,還包括參與收購的顧問等中介服務人員。
18.2.2保密事項。除了對會談和資料的保密要求外,還包括投資禁止條款,即獲得目標公司機密信息的第三方在壹段時間內不得購買目標公司的股權。
18.2.3雙方在收購活動中披露的各類信息的保密壹般約定,披露的信息和資料僅用於評估收購項目的可行性和收購對價,不得用於其他目的。
18.2.4材料的退回或銷毀。保密條款應規定,如果收購項目未完成,雙方有義務返還或銷毀對方提供的信息和資料。
第六章收購執行
雙方達成收購意向後,律師應協助委托人進行談判,起草收購合同,準備相關法律文件,協助委托人向政府主管部門申請。
第19條采購合同起草
壹份比較完整的收購合同包括兩部分:主合同和附件;
19.1收購合同的主合同,除標的物、價格、付款、合同效力及修改等主要條款外,壹般應具備以下內容:
19.1.1說明收購項目合法性的法律依據。
19.1.2獲取的前提條件壹般指:
本次收購已獲得相關審批程序。例如,當收購項目涉及金融、建築、房地產、醫藥、新聞、電信、通信等特殊行業時。,收購項目需提交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收購各方已獲得收購項目所需的第三方的必要同意。
截至收購標的移交日,收購人對收購項目所作的聲明和保證應當切實履行。
所有前提條件滿足後,才能履行股權轉讓和支付義務。
19.1.3收購各方的聲明、保證和承諾,包括:
目標公司向收購方保證不存在影響收購的重大問題。
收購者向目標公司保證,它有資格和財力進行收購。
目標公司履行收購義務的承諾及其董事責任書。
19.1.4收購資產評估。
19.1.5.確定總投資轉移價格。
19.1.6確定轉讓條件。
19.1.7確定出資轉讓的數量(股比)和交割日。
19.1.8確定擬轉讓的出資現值。
19.1.9設定支付方式和時間,必要時考慮在金融機構設立雙邊監管賬戶或第三方監管賬戶,設定監管程序和條件,最大限度降低信用風險,確保收購合同順利履行。
19.1.10確定出資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稅費等費用的承擔。
19.1.11限制競爭條款。
19.1.12確定違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19.1.13設置了或有損害條款,即收購完成前,收購方因目標公司的經營行為而遭受稅務、環境糾紛的,由收購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9.1.14設置不可抗力條款。
19.1.15設定了合同終止、收購標的交付、收購完成條件、保密、法律適用、爭議解決等其他條款。
19.2采購合同附件,壹般包括:
19.2.1目標公司財務審計報告;
19.2.2目標公司資產評估報告;
19.2.3目標公司土地轉讓協議;
19.2.4政府批準轉讓的文件;
19.2.5其他相關權利轉讓協議;
19.2.6目標公司固定資產及機器設備清單;
19.2.7目標公司流動資產清單;
19.2.8目標公司債權債務清單;
19.2.9目標公司提供的對外擔保清單;
19.2的分鐘。10聯席會議;
19.2.11談判記錄。
19.2.12律師可根據實際情況,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選擇對上述附件的內容進行增刪。
第二十條收購合同的有效條款。
律師應當提請委托人註意,收購項目涉及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建議委托人同意收購合同自批準之日起生效。在其他情況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實際情況約定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時間。
第七章采購合同的履行
第21條在收購的履行階段,律師的工作主要包括:
21.1為收購各方擬定壹份“履約備忘錄”,列明履約所需的所有文件,並在文件齊備時進行核實,以確定合同能否啟動。
21.2協助客戶召開驗證會。
21.3按有關法律法規辦理報批手續。
21.4協助辦理收購涉及的所有變更的登記、重新登記和註銷。
第二十二條律師協助收購人或者目標公司起草或者取得的,需要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交的文件和資料包括:
22.1股東變更申請;
22.2收購前各方的原始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協議;
22.3收購方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22.4目標公司董事會和股東會關於轉讓出資的決議;
22.5出資變更後的董事會成員名單;
22.6收購各方簽署的並經其他股東簽署或以其他書面形式認可的出資轉讓協議;
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條收購履行階段的事項
23.1在買方支付全部轉讓款並將支付憑證傳真給轉讓方後,轉讓方指定或雙方約定的註冊會計師應核實轉讓款是否到帳,並在約定的工作日內將核實報告傳真給買方。
23.2收購目標的交付和股東名冊的變更。收購雙方和目標公司應及時辦理收購資產的交割手續和收購股權的變更登記手續,包括涉及資產所有權變更的交割手續和登記手續,以及股權收購期間目標公司股東名冊的變更和新股東出資證明書的簽發。
23.3股東權利和義務的轉讓。出資轉讓協議可以約定,轉讓標的交付後,轉讓方不再享有作為目標公司股東的任何股東權利,不再承擔目標公司的任何義務、責任或損失;收購方將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代替轉讓方繼續履行目標公司的發起人協議和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權利和義務。
23.4新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簽訂新的合資(合作)協議,修改原公司章程和議事規則,更換新董事。在簽訂新的合資(合作)協議和新的公司章程後,公司將出具新的股東出資證明書,變更公司股東名冊,並在變更後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目標公司股東、出資及公司章程變更登記或備案申請。
第24條特別提示
律師應當提醒委托人註意出資轉讓與收購合同生效的區別。除非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出資轉讓需經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當事人約定了生效條件,壹般自合同主體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出資轉讓的生效以合同的生效為前提,但出資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壹定意味著出資自合同生效時起即被轉讓,其生效也可能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或根據公司性質由當事人約定。
2005-3-15,